今天我们就来剖析这起发生在广西贺州的真实案件,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
✅ 为什么偷狗和卖狗要分开定罪?
✅ 明知狗是毒死的还敢卖,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 “牵连犯”能不能只按一个重罪判?
化名邱强、邱林、邱海(原邱某其、邱某森、邱某后)是一伙“老搭档”。他们早年就因销售毒狗肉被判过刑,出狱后不思悔改,2021年初又重操旧业。
他们干的事有多恶劣?
把含有琥珀胆碱(一种剧毒药物,常用于麻醉,人畜误食可致呼吸衰竭死亡)的注射器绑在鱼竿上;
骑着摩托车在村里转悠,看到土狗就悄悄用毒针扎;
狗当场倒地死亡,他们迅速装车拉走;
转手卖给收狗老板,三次共毒杀20条狗,获利4000多元。
最后一次行动时,他们刚偷完7条狗,还没来得及卖,就在路上被警察当场截获。经检测,狗体内和毒针液体中均检出琥珀胆碱。
法院最终判决:三人数罪并罚,分别获刑1年10个月至1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还要退赔狗主人损失。
邱强等人上诉时辩称:“我们就是偷个狗,顶多算盗窃,怎么还多加一个罪?”但法院没采纳。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这是典型的“一行为引发两罪”,必须分开评价。
为什么?
👉 第一个行为:用毒针偷狗 → 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 第二个行为:把毒死的狗拿去卖 → 侵犯的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权,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荣维律师强调:这两个行为虽然有联系,但目的不同、对象不同、危害后果也不同。如果只按一个罪判,就无法全面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也无法体现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辩护人曾提出:“这是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但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在本案中站不住脚。
什么是牵连犯?简单说,就是一个犯罪过程中,手段和目的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比如为诈骗而伪造公章)。但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两个行为密不可分、且法律未特别规定时,才可能择一重罪。
而本案中:
偷狗完成后,完全可以不卖(比如自己吃或丢弃);
卖狗是独立的新行为,且明知狗有毒仍牟利,主观恶性更深;
更重要的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取从严打击态度,明确要求数罪并罚以强化震慑。
因此,法院不采纳“牵连犯”观点,完全合法合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餐饮从业者:
⚠️ 毒狗肉绝不能买卖!哪怕你不知道狗是怎么死的,只要明知可能有毒还销售,就可能构成犯罪;
⚠️ 用毒药、毒针捕杀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涉嫌盗窃,还可能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更严重罪名;
⚠️ 累犯从重处罚!本案三人都是“二进宫”,法院直接认定累犯,量刑更重。
记住:一条土狗值几百块,但一旦沾上“毒”字,代价可能是两年自由+上万罚款+终身案底!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偷狗已是违法,再把毒狗流入餐桌,更是对公众健康的极端漠视。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盗窃、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底线,远离牢狱之灾。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