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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毒针偷狗再卖肉?三人被判“两罪并罚”!李荣维律师详解:偷狗+卖毒狗,为何不能只算一桩罪?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你有没有听说过有人专门用“毒针”射杀别人家的土狗,然后拉去市场卖掉?听起来像电影情节,但现实中真有人这么干,结果不仅坐牢,还被法院判了两个罪名——既犯了盗窃罪,又犯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今天我们就来剖析这起发生在广西贺州的真实案件,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
✅ 为什么偷狗和卖狗要分开定罪?
✅ 明知狗是毒死的还敢卖,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
✅ “牵连犯”能不能只按一个重罪判?


案情还原:三人组团用毒针偷狗,转手卖给狗贩子

化名邱强、邱林、邱海(原邱某其、邱某森、邱某后)是一伙“老搭档”。他们早年就因销售毒狗肉被判过刑,出狱后不思悔改,2021年初又重操旧业。

他们干的事有多恶劣?

最后一次行动时,他们刚偷完7条狗,还没来得及卖,就在路上被警察当场截获。经检测,狗体内和毒针液体中均检出琥珀胆碱

法院最终判决:三人数罪并罚,分别获刑1年10个月至1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还要退赔狗主人损失。


李荣维律师分析:偷狗是偷财,卖毒狗是害命,两个行为侵犯两种法益!

邱强等人上诉时辩称:“我们就是偷个狗,顶多算盗窃,怎么还多加一个罪?”但法院没采纳。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这是典型的“一行为引发两罪”,必须分开评价。

为什么?
👉 第一个行为:用毒针偷狗 → 侵犯的是他人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 第二个行为:把毒死的狗拿去卖 → 侵犯的是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权,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李荣维律师强调:这两个行为虽然有联系,但目的不同、对象不同、危害后果也不同。如果只按一个罪判,就无法全面评价其社会危害性,也无法体现法律对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李荣维律师认为:“牵连犯”不是万能挡箭牌!

辩护人曾提出:“这是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但李荣维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在本案中站不住脚。

什么是牵连犯?简单说,就是一个犯罪过程中,手段和目的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比如为诈骗而伪造公章)。但司法实践中,只有当两个行为密不可分、且法律未特别规定时,才可能择一重罪

而本案中:

因此,法院不采纳“牵连犯”观点,完全合法合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别碰“毒狗肉”这条红线!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殖户和餐饮从业者:
⚠️ 毒狗肉绝不能买卖!哪怕你不知道狗是怎么死的,只要明知可能有毒还销售,就可能构成犯罪;
⚠️ 用毒药、毒针捕杀动物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涉嫌盗窃,还可能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更严重罪名;
⚠️ 累犯从重处罚!本案三人都是“二进宫”,法院直接认定累犯,量刑更重。

记住:一条土狗值几百块,但一旦沾上“毒”字,代价可能是两年自由+上万罚款+终身案底


结语:法律不容“灰色产业链”,偷狗卖肉=双重犯罪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偷狗已是违法,再把毒狗流入餐桌,更是对公众健康的极端漠视。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盗窃、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寻求专业帮助。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底线,远离牢狱之灾。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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