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在小药店、烟酒店见过那些包装花哨的“黄金玛卡”“植物伟哥”?很多人以为只是普通保健品,殊不知里面可能偷偷加了处方药西地那非(伟哥成分)!一旦销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更让人困惑的是:有人被判刑后,法院既判了“缓刑期间不准卖食品”,又判“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管理工作”——结果上级法院却说:“后者不该由法院判!”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山东的真实案例,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一个关键法律问题:
✅ “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有什么区别?
✅ 为什么法院不能随便判“终身禁业”?
化名于梅、韩丽、王强(原于某芳、韩某、王某银)分别在山东邹平经营药店或副食店。他们为多赚点钱,从不明渠道低价购进“黄金玛卡”“袋鼠精”“植物伟哥”等壮阳类产品,摆在店里卖给附近居民。
这些产品看起来像普通保健品,但经检测,全部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药成分——西地那非!这种药必须凭医生处方使用,擅自添加到食品中,属于典型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案发后,三人认罪。法院一审判决:
于梅、韩丽: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6000元;
王强: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4000元,并附加两项禁令:
✅ 缓刑期间禁止从事食品药品销售;
✅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但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却作出一个意外决定:撤销“终身禁业”判决!只保留“缓刑期间的禁止令”。
很多人以为“不让干这行”就是一句话的事,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禁止令”和“从业禁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制度,适用条件、时间、主体都不同!
|(此处不使用表格,改用口语化对比)|
禁止令:
👉 适用于被判管制或缓刑的人;
👉 在缓刑考验期或管制执行期间生效;
👉 目的是防止你在“服刑期间”再干坏事;
👉 比如:缓刑1年,这1年内不准你碰食品生意。
从业禁止:
👉 适用于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的人;
👉 从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开始,期限3-5年;
👉 但有个重要前提:只有当其他法律没规定时,法院才能判!
而本案的关键在于——《食品安全法》第135条早就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刑的,终身不得担任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所以,这个“终身禁业”该由市场监管部门来执行,不是法院的事!
一审法院好心办了“错事”。李荣维律师认为:刑法讲究“谦抑性”,即能用行政法解决的,就不要动用刑罚“加码”。
《刑法》第37条之一第三款写得清清楚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意味着:
✅ 《食品安全法》已经设了“终身禁管”红线;
✅ 法院只需判刑+必要时判“缓刑期间禁止令”;
✅ 至于“终身不得当厂长、质检员”这类管理岗位禁令,应由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系统。
如果法院越俎代庖,不仅程序违法,还可能导致处罚冲突或执行混乱。
李荣维律师提醒所有药店、超市、微商、小商店经营者:
⚠️ 凡是没有“国食健字”批号的“壮阳”“减肥”“降糖”产品,一律不要进货!
⚠️ 哪怕只卖了几盒、赚了几百块,只要检出非法添加西药(如西地那非、格列本脲),就构成犯罪!
⚠️ 别信“我不知道里面有药”——法院会根据你的职业身份、进货渠道、产品外观综合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
记住:食品安全无小事,一次侥幸,可能换来牢狱之灾+职业终身受限!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治不是情绪化的“严打”,而是精密的制度协作。法院负责定罪量刑,行政机关负责行业监管,两者互补,才能既打击犯罪,又保障程序正义。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药品犯罪、缓刑适用、禁止令或从业风险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清晰、务实、合规的法律指导,帮你守住底线,避免“好心办错事”。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