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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自制腊肠加“亚硝酸盐”,老板被判刑!李荣维律师详解:食品添加剂用错地方,也可能坐牢?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你有没有在小饭馆、农家乐吃过自制腊肠、腊肉?看起来传统又美味,但如果厨师为了颜色更红亮、保存更久,偷偷加了亚硝酸盐,那这道“家乡味”可能就变成了“毒药”!

最近,河北一起真实案例就敲响了警钟:一位饭店老板因在腊肠中添加亚硝酸盐,被法院判刑7个月、缓刑1年,还被禁止一年内从事食品生意。更关键的是——他本以为只是“用了点添加剂”,结果差点被控“投毒”!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个案子,并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大家讲清楚:
亚硝酸盐到底是“食品添加剂”还是“毒药”?
为什么餐饮店不能用,而工厂能用?
加多了会坐牢,那加一点行不行?


案情还原:为让腊肠更红亮,老板加了“禁用”添加剂

化名朱强(原朱某)在河北涞源开了一家小饭馆。2015年,他自制腊肠、腊肉时,为了让肉色更鲜艳、不易变质,从市场上买了一袋亚硝酸钠,按“土方子”加进肉里。

结果被人举报。警方当场查获20多公斤腊肠和近6公斤腊肉。经检测,亚硝酸钠含量高达280毫克/千克——而国家允许的最高残留量仅为30毫克/千克,超标近9倍

检察院最初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这可是重罪!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亚硝酸盐本身是合法食品添加剂,只是朱强用错了地方、用多了量,所以改判为较轻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最终,他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罚金2万元,并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相关活动。


李荣维律师分析:亚硝酸盐不是“毒药”,但用错就是犯罪!

很多人一听“亚硝酸盐”就吓一跳:“那不是工业毒物吗?”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不能只看物质本身有没有毒,而要看它是不是“非食品原料”

✅ 亚硝酸钠确实是《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明确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 它可以在腊肉、火腿、香肠等预包装肉制品中使用,起到护色、防腐作用;
✅ 只要不超量、不超范围,就是合法的。

但问题来了:餐饮服务单位(比如饭店、小吃店、食堂)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早在2012年,原卫生部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就联合发布公告:严禁餐饮单位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原因很简单——
⚠️ 餐饮后厨管理混乱,容易把亚硝酸盐当成食盐误用;
⚠️ 一旦误食0.3克就可能中毒,3克可致死;
⚠️ 而且餐饮现制现售,不像工厂有严格质检流程。

所以,朱强虽然是“食品从业者”,但他属于被禁止使用的主体,这就构成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李荣维律师认为:超标9倍,已构成刑事犯罪!

有人问:“我就加了一点点,没出人命,怎么也算犯罪?”

李荣维律师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有人中毒,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

这意味着:一个成年人吃下不到1公斤这种腊肠,摄入的亚硝酸盐就可能达到中毒剂量。法院据此认定“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完全符合入罪标准。

李荣维律师强调:这不是“小题大做”。全国每年都有因误食亚硝酸盐导致群体中毒甚至死亡的案例。法律必须提前设防,不能等出了人命才追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厨房雷区”千万别碰!

李荣维律师提醒所有餐饮从业者、农家乐老板、私房菜主理人:
1️⃣ 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一律不准进后厨!哪怕你有“祖传配方”;
2️⃣ 别信“少量无害”——法律看的是“是否违规+是否超标”,不是“有没有人吃坏”;
3️⃣ 想做腊味?走正规渠道买合规预制品,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别自己瞎搞!

记住:你不是食品厂,没有资质、没有检测、没有监管,就别碰任何食品添加剂


结语:传统手艺≠法外之地,安全才是最大“美味”

朱强的案子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没有“灰色地带”。哪怕你只是想让菜更好看、更好卖,一旦踩了红线,轻则罚款停业,重则坐牢毁一生。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安全、添加剂使用、刑事风险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法律底线,安心经营。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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