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海宁就判了这么一起案子:一家食用油公司明知自家油溶剂残留超标,却仍打着“压榨菜籽油”旗号销售,金额超17万元。最终,公司被罚9万,老板被判10个月有期徒刑。
但有意思的是,法院没按“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而是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背后有什么法律讲究?今天我们就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来为你讲清楚:
✅ 为什么溶剂残留≠有毒有害?
✅ “压榨”冒充“浸出”,到底错在哪?
✅ 普通消费者如何识别这类“挂羊头卖狗肉”的食用油?
化名国明(原国某校)是海宁一家食用油公司的实际老板。2020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他家生产的“冠鼎四级压榨菜油王”,结果发现:溶剂残留量高达13.8~46.3毫克/千克!
根据国家标准《GB2716—2018》:
压榨油:溶剂残留不得检出(低于10毫克/千克视为未检出);
浸出油:溶剂残留不得超过20毫克/千克。
也就是说,他家的油不仅不是压榨油,连合格的浸出油都算不上!
更严重的是,公司在8月收到不合格通知后,9月还在继续灌装、销售,卖给两家经销商共17万多元。后来部分产品被召回,但为时已晚。
法院认定:这是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国明被判10个月,公司罚9万,并退缴违法所得、支付公益赔偿金。
很多人一听“化学溶剂残留”,立马想到“毒油”“致癌”。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是否构成“有毒、有害食品罪”,核心在于——添加的物质是不是“非食品原料”。
本案中的溶剂(如正己烷),其实是国家允许在浸出工艺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属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里的合法物质,只是要求最终产品中尽量去除、残留不超标。
换句话说:
✅ 它不是工业废料,也不是禁用毒物;
✅ 它有明确的国家标准和使用规范;
✅ 超标属于“质量不合格”,但不等于“投毒”。
所以,法院认为:不能因为残留超标,就直接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罪”。否则,会混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那为什么不判“不符合安全标准”?李荣维律师认为:因为本案的溶剂残留虽超标,但未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的程度。比如,46.3毫克/千克虽超限,但远低于过去50毫克/千克的老标准,且无消费者中毒报告。
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明明是浸出油,却贴上“压榨油”标签高价卖!
压榨油因工艺成本高,市场价通常比浸出油贵30%以上。国明的行为,本质上是:
👉 用便宜货冒充高档货;
👉 欺骗消费者对“纯物理工艺”的信任;
👉 违反《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应符合标明质量状况”的规定。
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40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要件,销售金额超5万即入刑。17万元,已属“数额较大”,判10个月合理合法。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和餐饮从业者:
1️⃣ 看标签:正规压榨油会明确标注“压榨工艺”,而浸出油可能只写“精炼”或模糊处理;
2️⃣ 查价格:如果5升装“压榨菜籽油”卖得比超市普通油还便宜,大概率有问题;
3️⃣ 闻气味:压榨油通常有浓郁原香,浸出油气味较淡甚至带化学味(但需谨慎判断)。
同时提醒食品经营者:
⚠️ 别为省成本搞“工艺造假”——一旦被查,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 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立即停售——继续卖就是“明知故犯”,刑责难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法律既严厉打击真正危害健康的“毒食品”,也严惩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伪劣产品”。两者性质不同,但都踩了红线。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标签造假、产品质量纠纷、刑事风险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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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