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没戴口罩路过村口检查点,
村干部让他下车登记,他嫌“丢面子”,
一怒之下,开着皮卡车连续三次猛撞防疫宣传车,把车撞得面目全非!
结果?
车损9600多元;
法院认定:不是“故意毁坏财物”,而是“寻衅滋事罪”;
判刑11个月,哪怕赔钱、道歉、初犯,也不能免罚!
为什么?因为这是在疫情防控关键期,破坏的是公共秩序+防疫大局!
今天,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就结合这个真实判例,为你讲透:为什么“生气撞车”在平时可能只赔钱,疫情期间却要坐牢?普通人如何避免因一时冲动踩上刑事红线?
为避免侵权争议,本案中人名、地名、村名、车辆品牌等均已脱敏处理。
2020年2月1日,某县村级防疫检查点正在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测温。甲某驾驶皮卡车经过时,因未佩戴口罩,被村干部要求下车配合检查。
恰逢当地电视台记者现场采访,甲某担心被拍到“没戴口罩”的样子,拒绝下车,还与工作人员争吵。随后,工作人员为防止其强行通过,用一辆白色私家车(用于防疫宣传)横停路中拦截。
甲某见状,顿时觉得“作为本地人,被当众拦车太没面子”,怒火中烧,返回自己车上,连续三次加速撞击那辆拦截车,导致车辆严重损毁,维修评估损失达9623元。
事后,他家属赔偿全部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本人也认罪悔罪。但法院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李荣维律师分析:很多人以为“我赔钱了,对方也原谅了,应该没事”。但在特殊时期,法律看的不只是“赔不赔”,而是行为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否妨害重大公共利益。
本案中,甲某的行为表面是“毁车”,实质是借题发挥、逞强耍横、对抗防疫管理——这正是“寻衅滋事罪”的典型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275条及“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荣维律师(昭通涉疫刑事合规与寻衅滋事罪辩护专业律师)**指出:
以下三类“发泄不满”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极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非普通民事纠纷或轻罪:
✅ 1. 因被劝导、检查、登记而辱骂、推搡、毁物
如:砸防疫帐篷、撞宣传车、撕毁登记表;
动机是“觉得丢脸”“不服管”,即属“逞强耍横”。
✅ 2. 借琐事制造冲突,破坏防疫现场秩序
即使对象是熟人、邻居、村干部;
只要行为发生在防疫卡点、检测点、隔离区等公共场所,就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 3. 损毁财物价值超2000元 + 具有随意性/报复性
根据司法解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若发生在疫情期,直接按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 关键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目标明确,只为毁掉某物(如报复仇人);
寻衅滋事罪:借小事发泄情绪,破坏的是“社会规则感”和“公共安全感”。
疫情期间,后者更受严惩!
李荣维律师提醒:别把“防疫人员管你”当成“针对你”!他们是在执行政府指令,保护全村安全。你的一次“不服气”,可能换来一年牢狱之灾!遇到检查,配合是义务,争执是风险,动手是犯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三)项: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4条: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两高”《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任意损毁财物、扰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出门务必戴口罩、带身份证;
遇到检查,冷静配合,不要争辩;
若对流程有异议,可事后向村委会或乡镇反映,切勿当场对抗。
执勤时尽量两人以上,全程录像;
遇到拒不配合者,立即报警,不要强行阻拦车辆;
保留现场证据(视频、证人、受损物品照片)。
立即说明是否明知防疫政策、是否初犯、是否主动赔偿;
强调无预谋、非针对特定人、已深刻悔过;
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争取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降低刑期。
如果你或亲友因疫情期间的情绪化行为被调查,千万别以为“小事一桩”!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长期深耕昭通及云南地区的涉疫刑事合规审查、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辩护、基层矛盾法律化解、突发公共事件法律应对,擅长从“行为动机+场景性质+社会影响”三维度精准辩护,避免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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