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我们当时说好了的!”——这是法庭上最无力的辩解。口头承诺在法律面前往往苍白无力。一个真实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告诉我们:没有记录,就等于没有发生。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一策——“合规留痕”的重要性,并教您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轻松做到这一点。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终XXXX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令人扼腕。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是一位包工头,他与被告某装修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一项价值约120万元的装修工程。工程完工后,装修公司仅支付了60万元,剩余60万元以“工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张某遂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
致命缺陷:
整个合作过程,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既无书面合同,也无任何能证明工程量和单价的结算单。张某提交的唯一证据是几张模糊的现场照片和几位工友的证人证言。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某作为原告,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具体内容的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双方对工程总价款为120万元达成过合意。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百多万的血汗钱,因缺乏一张纸、一条信息,化为乌有。
这个案例是《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一策——“合规留痕” 的反面教材。李荣维律师指出,以下三个场景是“留痕”的重中之重:
错误做法: 现金交易、微信/支付宝转账不备注。
正确做法:
优先使用银行转账,并在附言中写明款项性质,如“借款”、“XX项目货款”。
若必须现金交付,务必让对方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XXX(身份证号)现金XX元,用于XXX”。
微信/支付宝转账后,立即文字确认:“刚才转给你的5000元是上个月的房租,请查收。”
错误做法: 口头承诺、君子协定。
正确做法:
签订书面合同是最基本的要求,哪怕是一张简单的借条、收据。
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变更(如延期、加价、减项),务必通过邮件、微信文字等形式进行确认。例如:“关于昨天电话里说的工期延长一周的事,我这边同意了,请确认。”
重要的会议或谈判,结束后发送一份会议纪要给对方确认。
错误做法: 货物/文件交割时无任何手续。
正确做法:
交付货物、文件、钥匙等重要物品时,要求对方签署签收单。
验收工程或服务时,进行书面验收,并拍照/录像留存。
快递寄送重要文件,使用EMS等可查询的邮寄方式,并保留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
李荣维律师为您总结了几个简单到不能再简单的习惯:
转账必备注。
重要口头约定,事后文字确认。
收钱收物,必打收条。
签合同、签文件,拍照留存。
所有沟通,尽量使用文字而非语音(文字可搜索、可复制,语音不行)。
法律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证据。而证据,就来源于您日常的“留痕”习惯。李荣维律师始终认为,最高明的诉讼策略,是在纠纷发生前就已经布好了局。养成“合规留痕”的好习惯,不仅是为未来可能的官司储备“弹药”,更是对自己权益最基础、最有效的保护。从今天开始,做一个事事有记录的“明白人”吧!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与风险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