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很多人认为,只有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才算“赢”。然而,在现实中,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执行难、关系破裂、成本高昂而得不偿失。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诉中调解,不仅快速拿回欠款,还修复了合作关系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九策——“善用调解”的智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我们可以检索到大量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其中,(2023)云0102民初XXXX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成功典范。
案情简述:
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是多年的合作伙伴。因市场波动,D公司暂时资金链紧张,拖欠了C公司120万元的货款。C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转机出现: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基础,且D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只是短期困难。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同意进行调解。李荣维律师作为C公司的代理人,在调解中并未一味强硬,而是基于“未来合作价值” 和 “快速回款” 的双重考量,提出了一个灵活的方案:D公司分三期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欠款,并额外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圆满结局:
D公司欣然接受。法院当天即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调解书》。D公司信守承诺,首期50万元在一周内便支付到位。更重要的是,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得以延续,实现了真正的“双赢”。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九策——“善用调解” 的精髓:以和为贵,智取为上。相较于判决,调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时间: 调解程序灵活,一旦达成协议,可立即结案,省去了漫长的庭审、上诉和执行周期。
费用: 诉讼费通常会减半收取,且节省了大量律师费、鉴定费等开支。
判决: 结果由法官决定,非黑即白,可能无法完全满足双方需求。
调解: 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包含金钱给付、行为履行、未来合作等多种灵活内容,更能实现利益最大化。
判决: 对抗性强,容易激化矛盾,彻底撕破脸。
调解: 在平和的氛围中解决问题,有助于修复或维持商业、家庭等人际关系。同时,调解过程不公开,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李荣维律师建议,在以下情境中,应积极评估调解的可能性:
双方有继续合作或交往的基础(如商业伙伴、邻里、亲属)。
对方有还款或履约的意愿,但暂时存在客观困难。
案件事实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判决结果不确定。
您更看重快速、低成本地解决问题,而非争一口气。
关键提示: 调解不是示弱,而是一种更高明的策略。即使在调解中,也应由专业律师参与,确保您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并将口头协议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民事调解书》。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而非唯一手段。李荣维律师始终倡导一种理性、务实的维权观。善用调解,不仅能帮您高效化解矛盾,更能为您保留一份体面和未来的可能性。记住,真正的赢家,懂得在适当的时候,把法庭变成谈判桌。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AD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