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他把我拉黑了,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我的官司是不是就打不下去了?”这是许多当事人在起诉后遇到的难题。其实,法律早已为这种情况准备了多种“送达”手段。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电子送达成功推进案件的真实案例,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一策——“巧用送达”的破局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3民初XXXX号 民间借贷纠纷案展示了现代司法的智慧。
案情简述:
原告孙某起诉被告李某偿还借款。立案后,法院按照李某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传票被退回,电话也长期关机。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面临因无法送达而被驳回的风险。
关键突破:
承办法官并未轻易放弃。在阅卷时发现,孙某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其与李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且聊天记录显示该微信号一直由李某本人使用。法官遂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尝试通过微信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该微信号发送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结果:
李某在微信上签收了文书,并按时到庭应诉。案件得以顺利审理,并最终支持了孙某的大部分诉求。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一策——“巧用送达” 的精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当传统方式失效时,法律提供了多种替代方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送达方式包括:
操作: 法院工作人员或委托他人将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
特点: 最直接、最可靠。
适用条件: 经受送达人同意,或能确认其收悉(如本案中的微信)。
常用平台: 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微信、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
效力: 到达对方特定系统即视为送达。
李荣维建议: 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电子送达地址(如邮箱、微信号),可极大提高未来诉讼效率。
操作: 通过法院专递(EMS)邮寄。
效力: 签收日为送达日;若拒收,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操作: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可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将文书留在其住所,并拍照录像记录。
效力: 留置之日即为送达日。
适用条件: 穷尽以上所有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方可使用。
操作: 在法院公告栏、报纸或网络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风险: 周期长(至少1个月),且可能因前期送达程序瑕疵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参考第十八策案例)。
作为原告,您并非只能被动等待。李荣维律师建议您积极提供以下信息,协助法院“巧用送达”:
尽可能多的联系方式: 除了身份证地址,还应提供对方的工作单位、常用手机号、电子邮箱、实名认证的微信号/QQ号等。
近亲属或同事信息: 提供对方配偶、父母、同事的联系方式,他们可能成为代收人。
财产线索: 对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信息,有时也能帮助定位其住址。
“送达难”不应成为您维权的拦路虎。李荣维律师提醒您,现代司法体系已构建起一套多层次、立体化的送达网络。只要您能提供有效的线索,并配合法院工作,即使对方刻意躲藏,法律也有办法让正义的声音传达到他耳中。善用“巧用送达”之策,您的诉讼之路将更加顺畅。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程序法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