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一提到纠纷,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去法院告他”。但您知道吗?在很多情况下,仲裁可能是更优解——它一裁终局、专家断案、全程保密。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合同中有效仲裁条款而成功排除法院管辖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八策——“善用仲裁”的独特优势。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大量裁定书体现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例如,(2023)云01民初XXXX号 裁定书就清晰展示了这一点。
案情简述: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在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A公司却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定:
被告B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出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条款具备《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全部要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合法有效。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告知其应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二十八策——“善用仲裁” 的价值:一裁终局,高效保密。相较于诉讼,仲裁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诉讼: 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耗时动辄一两年。
仲裁: 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即生效,大大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让您能更快回归正常经营或生活。
诉讼: 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未必是行业专家。
仲裁: 您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择熟悉您所在行业的专家(如建筑、金融、知识产权领域)担任仲裁员,确保裁决更贴合行业惯例和专业技术。
诉讼: 原则上公开审理,判决书上网公开。
仲裁: 以不公开为原则! 从立案、开庭到裁决,全过程保密,裁决书也不会对外公开,能有效保护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企业声誉。
签约时务必重视“争议解决条款”:
在签订合同时,不要忽略最后的“争议解决”部分。如果追求效率和保密,优先选择仲裁,并务必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全称(如“昆明仲裁委员会”),避免使用“当地仲裁委”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纠纷发生后,先看合同!
若合同中有有效仲裁条款,切勿直接去法院起诉,否则会被驳回,白白浪费时间和立案费。正确的做法是,直接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必担心仲裁“没用”。根据《仲裁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
在商事活动中,如何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是签约时就必须深思熟虑的战略问题。李荣维律师始终倡导,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善用仲裁”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智慧。它能让您在纷争中,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更好的隐私保护,守护自身的核心利益。下次签合同时,请记得认真对待那个小小的“仲裁条款”。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合同风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