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一份完美的合同,不仅要看清权利义务,更要为可能发生的纠纷“铺好路”。其中,最关键的一句话就是关于“争议解决地”的约定。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协议管辖条款模糊而被认定无效、导致企业被迫异地应诉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八策——“善用协议管辖”的省钱秘籍。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辖终XX号 裁定书揭示了一个价值不菲的教训。
案情简述:
昆明的甲公司与深圳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末尾的争议解决条款写道:“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后因产品质量问题,甲公司在昆明起诉乙公司。乙公司随即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当地”指其公司所在地深圳,案件应移送深圳法院。
法院裁定: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分处昆明和深圳,“当地”一词指向不明,无法确定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还是合同签订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视为无效。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管辖处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深圳)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深圳法院。
后果:
甲公司不得不派员远赴深圳应诉,仅差旅、律师等成本就额外增加了20余万元。
这个案例血淋淋地证明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三十八策——“善用协议管辖” 的重要性。李荣维律师总结出三大黄金法则,助您写出有效的管辖条款:
错误示范: “当地法院”、“甲方所在地法院”(若甲方有多个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正确示范: 直接写明具体的法院全称。例如: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一致同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约定有效,因起诉时原告是确定的)
专属管辖: 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使合同约定其他地方,也属无效。
级别管辖: 不能通过约定,让基层法院去审一个标的额50亿的案子。约定的法院必须在其法定级别管辖范围内。
策略建议: 在约定前,先确认该法院对您预期的纠纷类型和金额是否有管辖权。
商业考量: 作为强势方,在谈判中应尽量争取将管辖地约定在自己所在地。
优势:
节省成本: 避免异地诉讼的差旅、时间成本。
熟悉环境: 对本地司法实践、法官裁判尺度更了解。
增加对方违约成本: 对方考虑到异地诉讼的麻烦,会更倾向于履约或和解。
下次签署合同时,请务必检查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包含以下要素:
是否明确指定了唯一的法院? (精确到区/县级)
该法院是否符合专属管辖规定? (如涉及房产、港口等)
该法院的级别是否匹配可能的诉讼标的额?
是否选择了对我方最有利的地点?
在商事活动中,一个清晰、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是您控制法律风险、降低维权成本的第一道防线。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协议管辖”不是斤斤计较,而是成熟商业思维的体现。花一分钟写清楚,未来可能为您省下数十万的成本和无数精力。记住,最好的官司,是让对方因为诉讼成本太高而不敢轻易违约。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合同审查与风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