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诉讼中止是“暂停”,而诉讼终结则是“彻底结束”。当诉讼失去了继续进行的基础和必要,法律会为其画上一个句号。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原告死亡且无继承人而终结诉讼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四策——“善用诉讼终结”的程序终点意义。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2民初XXXX号之二 民事裁定书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件。
案情简述:
原告王某(一位独居老人)起诉其侄子李某,要求返还一套祖传的古董。案件已进入庭审阶段,但尚未判决。
突发变故:
在一次开庭后不久,王某因病去世。经法院调查,王某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先于其去世,且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其遗产无人继承。
法院裁定:
被告李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以王某个人身份为基础的返还原物纠纷,具有高度的人身专属性。现王某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承继其诉讼权利和义务,本案诉讼已无继续进行的可能和必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四十四策——“善用诉讼终结” 的核心:当诉讼主体或基础消失,程序即告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情形包括:
关键点: 适用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诉讼,如本案的返还原物、名誉权纠纷等。如果是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继承人通常可以承继诉讼。
本案应用: 王某的诉求与其个人身份紧密绑定,且无继承人,故诉讼终结。
应用场景: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死亡后,经查无任何遗产,也无连带责任人。
结果: 即使原告胜诉,也无法执行,诉讼失去意义,应终结。
法理: 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自然解除,离婚之诉已无标的,必须终结。
法理: 权利或义务主体消亡,相关费用的追索自然终止。
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这两个概念,李荣维律师为您划清界限:
| 特征 | 诉讼中止 | 诉讼终结 |
|---|---|---|
| 性质 | 暂时性暂停 | 永久性结束 |
| 原因 | 出现障碍,但可消除(如等继承人、等刑案结果) | 诉讼基础永久丧失(如当事人死亡无承继人) |
| 后续 | 障碍消除后,恢复诉讼 | 不再恢复,程序彻底结束 |
| 目的 | 保障实体权利最终能被审理 | 避免无意义的程序空转 |
及时告知法院: 如果您得知对方或己方出现上述可能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形,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理解程序终点: 诉讼终结并非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裁判,而是对程序的合法了结。它意味着本案到此为止,但不妨碍其他相关权利人就同一事实另行提起新的、符合条件的诉讼(如果存在的话)。
区分案件性质: 对于财产性纠纷,即使一方死亡,只要存在继承人或遗产,诉讼通常不会终结,而是变更当事人后继续进行。
诉讼终结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自我修正和完善的重要体现。它确保了司法资源不被浪费在已经失去审理价值的案件上,为每一个诉讼程序画上了一个合法、合理的句号。李荣维律师提醒您,深刻理解“善用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有助于您准确判断案件走向,避免在无谓的程序中耗费心力,从而将精力聚焦于真正有希望获得救济的法律途径上。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诉讼程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