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起诉状交上去就定死了吗?当然不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您完全可以根据新发现的证据或案情变化,变更、增加甚至放弃您的诉讼请求。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发现新损失而成功增加诉讼请求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四策——“善用变更诉讼请求”的灵活应变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03民初XXXX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生动展示了这一策略。
案情简述:
原告赵某被被告钱某驾车撞伤,导致腿部骨折。赵某初次起诉时,仅主张了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元。
新情况出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因伤情需要,接受了第二次手术,产生了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关键操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赵某的代理律师李荣维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在原诉讼请求基础上,增加5万元的赔偿金额,并附上了第二次手术的全部病历和费用清单。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准许了赵某的申请,并对全部13万元的赔偿请求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支持了其合理部分。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五十四策——“善用变更诉讼请求” 的精髓:以变应变,确保权益无遗漏。
如本案所示: 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在诉讼中进一步扩大(如伤情恶化、产生后续治疗费)。
其他情形: 发现对方有新的违约行为;计算错误导致原请求数额过低等。
例如: 原告最初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后发现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变更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核心: 改变请求的性质或内容,以更准确地反映自己的诉求。
例如: 在调解或和解过程中,为促成协议,主动放弃部分利息或违约金。
优势: 体现诚意,加速纠纷解决。
时间窗口: 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法定的最后期限!
书面申请: 需向法院提交正式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违反禁反言: 变更后的请求不能与之前的陈述自相矛盾,且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可能影响程序: 如果增加的请求导致案件变得复杂,法院可能会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甚至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持续关注案情: 诉讼期间,要密切关注自身损失的变化、对方的新动向以及相关证据的出现。
及时与律师沟通: 一旦发现需要变更请求的情况,立即与您的代理律师沟通,评估可行性和策略。
把握最后期限: 牢记“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个关键时间点,切勿错过。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应现实。诉讼请求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条款,而是应当随着案件事实的演进而动态调整。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变更诉讼请求”是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充分救济的关键一环。当新的事实出现时,请勇敢地行使这项权利,让您的诉讼请求始终精准地指向您应得的正义。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诉讼请求管理与策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