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赢了官司,却发现对方公司账户空空如也,名下无任何资产,俨然一个“空壳”。难道只能自认倒霉?不!法律早已为这种恶意逃债行为准备了“尚方宝剑”——追加未实缴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追加股东并全额回款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九策——“追加股东”的雷霆手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此类案例屡见不鲜。我们以一个典型场景为例:
案情简述:
申请人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120万元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查明B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无对外投资,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行陷入绝境。
关键突破:
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A公司并未放弃。律师立即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B公司的全套工商内档。档案显示:B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两名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300万元和200万元,但截至纠纷发生时,实缴出资均为0元!
雷霆行动:
基于此关键证据,李荣维律师代表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追加两名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未依法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裁定:追加股东甲、乙为本案被执行人,分别在300万元、200万元范围内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结果:
裁定生效后,法院迅速查封了两名股东的个人银行账户及房产。面对强大的执行压力,两名股东主动与A公司达成和解,一次性付清了全部120万元欠款。
这个案例完美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九策——“追加股东” 的精髓:刺破公司法人的面纱,直击背后股东的责任!
法律依据: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
操作要点: 适用于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可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
操作要点: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偷偷转走,导致公司资本不实。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异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操作要点: 如果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可直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证据: 工商内档中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如有)、《出资证明》等文件,是证明股东出资情况的最直接证据。
专业操作: 普通当事人可凭法院《补充材料通知书》或律师持调查令调取。
查! 胜诉后,第一时间查询被执行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重点关注“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实缴”情况。
证! 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实缴、抽逃等情形,立即着手收集证据,特别是官方的工商内档。
追! 在执行程序中,果断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将责任延伸至股东个人。
公司法人制度本为鼓励投资,但绝不能成为恶意逃废债的工具。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追加股东”策略,是打击“空壳公司”、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终极利器。当您面对一个看似无懈可击的公司被告时,请记住,穿透其法人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财产,才是您真正的执行目标。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股东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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