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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中“组织”要件及“情节严重”的司法认定 ——投资人没动手管事,为何也算“组织者”?卖淫1400次为何不算“情节严重”?

🔖 #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情节严重  #刑事合规  #投资者责任

本文解析一起典型的组织卖淫刑事案件,聚焦司法实践中三大难题:如何认定“组织”行为?卖淫1400次为何不构成“情节严重”?投资人未参与管理为何仍被定为主犯?案件涉及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划分,对经营者、投资者及场所从业人员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 案情简述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甲、乙、丙以6:3:1的比例合伙经营某市“金陵SPA馆”,由甲负责整体运营管理。甲与被告人丁约定合作开展卖淫活动,由丁组建并管理卖淫女团队,安排卖淫交易、招揽嫖客、收取费用;乙、丙虽未直接参与日常管理,但通过查看每日账单、偶尔到店等方式掌握卖淫情况,并按出资比例分取非法所得。

期间,该场所组织10余名卖淫女实施卖淫1400余次。另查,甲还在某酒店组织卖淫20次,被告人戊提供房间并协助放置招嫖卡片、抄录住客信息;被告人己负责在两场所间接送卖淫女;被告人庚、辛、壬担任收银员,从事接待嫖客、计时、催钟、发放司机提成等工作;被告人癸作为服务员,协助带嫖客试钟、通知卖淫女、收银等。

此外,甲还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甲、丁、丙、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争议焦点

  1. 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要件?

  2.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3.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应如何区分?


⚖️ 法院裁判要点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组织” ≠ 亲自管理。明知 + 投资 + 分成 + 知情监督 = 组织行为

传统理解常将“组织”局限于直接管理控制,但裁判逻辑已清晰表明:这一组合足以构成组织卖淫行为,有效遏制“幕后出资人”规避刑事责任。

在“情节严重”认定上,《涉卖淫刑案解释》摒弃以卖淫次数为标准的做法,转而聚焦被组织卖淫人员数量——控制多人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对社会秩序和人身权益的危害远大于单人多次卖淫。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独立成罪,并非否定共同犯罪理论,而是基于行为独立性与刑事政策考量。但需警惕扩大化入罪。《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排除“仅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且领取正常薪酬者”。本案中,收银员参与“催钟”“带客选人”等行为,已明显超越岗位职责,故不适用出罪条款。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法律对“协助”与“一般劳务”的界限仍依赖个案裁量,建议未来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典型协助行为清单”,增强公众行为预期。同时,可探索建立涉黄高风险场所从业人员强制备案与警示教育机制,从源头减少被动涉案风险,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无辜并重。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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