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上诉不加刑 #罪数认定 #抢劫致人死亡
本文解析一起因抢劫过程中杀人引发的定性争议案: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审改判为单一抢劫罪(致人死亡),虽未改变最终执行刑罚(死刑),却加重了该罪的法定刑。这种改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如何平衡法律适用准确性与被告人上诉权保障?
2008年4月,被告人甲、乙共谋抢劫甲认识的妇女李园香。二人将其骗至出租屋,用胶带捆绑、毛巾堵嘴,劫取现金400元、手机及银行卡,并逼问密码后取款5000元。在继续逼问其他卡密码时,二人持刀捅刺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
甲、乙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甲系累犯,判处抢劫罪无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执行死刑;
乙作用较小,判处抢劫罪无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死缓,决定执行死缓。
甲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系为压制反抗而实施,应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遂改判:
甲犯抢劫罪,判处死刑;
乙犯抢劫罪,判处死缓;
决定执行刑罚未变,仍为死刑/死缓。
甲及其辩护人质疑:二审虽未加重总刑,但将原“无期徒刑”的抢劫罪改为“死刑”,实质加重了该罪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将原判数罪改为一罪,并加重该罪的法定刑,但未改变决定执行的刑罚,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定性纠正属于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为劫财而杀人或为制服反抗而杀人,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仅在“抢劫完成后为灭口杀人”才数罪并罚。本案杀人行为发生于逼问密码过程中,属抢劫手段,应纳入抢劫罪评价。
“上诉不加刑”比较应基于相同事实基础
一审将“致人死亡”事实从抢劫罪中剥离,单独定故意杀人罪;二审则将该事实重新纳入抢劫罪作为加重情节。此时,不能孤立比较“抢劫罪”刑罚轻重,而应比较:
二审一罪(含致人死亡)的刑罚 vs 一审两罪并罚的总刑罚。
本案二者均为死刑,未加重被告人实际负担。
司法解释不适用于罪名合并情形
《刑诉法解释》关于“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刑罚”的规定,仅适用于二审仍维持数罪的情形。本案已由数罪改为一罪,属于定性根本变更,不适用该限制。
综上,二审改判既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又未实质加重被告人刑罚,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核心观点:
“上诉不加刑”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实际刑罚利益,而非罪名数量或单罪刑期形式。当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数虚增时,二审有权合并罪名并调整量刑,只要最终执行刑罚未加重,即符合程序正义。
本案揭示了“罪数认定”对量刑结构的深刻影响。若机械坚持“不得加重单罪刑罚”,将导致司法机关不敢纠正明显错误的数罪认定,反而损害法律统一适用。
最高法批复在此案中发挥关键作用:明确“抢劫中杀人”与“抢劫后灭口”的界限,避免对同一暴力行为重复评价。这既是罪刑法定的要求,也是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的体现。
对辩护策略的启示:在涉及暴力取财致人死亡案件中,应重点论证杀人动机是否服务于劫财目的。若能证明属“压制反抗”,可争取以一罪处理,避免数罪叠加带来的量刑风险。
对一审法院:
审理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时,应严格区分杀人行为与抢劫的时空、目的关联性,避免机械拆分为两罪。
对上诉人及辩护人:
若一审存在罪数认定错误,可主动请求二审合并罪名,而非仅关注刑期数字。有时“减罪不减刑”反而是更精准的司法结果。
对二审法院:
在改判罪名时,应在裁判文书中清晰说明:“虽单罪刑罚提高,但因犯罪事实整合,总责任未增”,以回应“上诉不加刑”质疑。
当前司法对“罪数合并”与“上诉不加刑”的衔接尚缺乏细化规则。建议:
在《刑诉法解释》中增设条款,明确“因纠正罪数错误导致单罪刑罚变化,但总刑不变的,不视为加刑”;
推广“量刑说理对比表”,直观展示一审与二审在事实认定、罪名结构、刑罚计算上的对应关系;
加强对基层法官关于罪数理论与批复适用的培训,减少定性分歧。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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