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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罪名合并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二审将两罪改判一罪并加重单罪刑罚,但总刑不变,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

🔍 关键词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上诉不加刑 #罪数认定 #抢劫致人死亡


本文解析一起因抢劫过程中杀人引发的定性争议案: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审改判为单一抢劫罪(致人死亡),虽未改变最终执行刑罚(死刑),却加重了该罪的法定刑。这种改判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法院如何平衡法律适用准确性与被告人上诉权保障?


📖 案情简述

2008年4月,被告人甲、乙共谋抢劫甲认识的妇女李园香。二人将其骗至出租屋,用胶带捆绑、毛巾堵嘴,劫取现金400元、手机及银行卡,并逼问密码后取款5000元。在继续逼问其他卡密码时,二人持刀捅刺李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

甲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系为压制反抗而实施,应整体评价为抢劫致人死亡,不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遂改判:

甲及其辩护人质疑:二审虽未加重总刑,但将原“无期徒刑”的抢劫罪改为“死刑”,实质加重了该罪刑罚,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争议焦点

二审将原判数罪改为一罪,并加重该罪的法定刑,但未改变决定执行的刑罚,是否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 法院裁判要点

综上,二审改判既纠正了法律适用错误,又未实质加重被告人刑罚,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上诉不加刑”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实际刑罚利益,而非罪名数量或单罪刑期形式。当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罪数虚增时,二审有权合并罪名并调整量刑,只要最终执行刑罚未加重,即符合程序正义。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司法对“罪数合并”与“上诉不加刑”的衔接尚缺乏细化规则。建议: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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