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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杀人案中如何区分主犯地位? ——“孕妇为夫猎艳”案:妻子诱骗少女,丈夫实施强奸未遂后共同杀人,最高法为何只判丈夫死刑?

🔍 关键词

#共同犯罪 #主犯区分 #死刑适用 #罪责刑相适应 #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本文解析一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案件:妻子因丈夫不满其过往情史,竟主动提出“找少女供其奸淫以求心理平衡”,并亲自诱骗16岁少女至家中。夫妻二人下药、铐手、试图强奸,因被害人正值经期未得逞,随后共同将其捂死灭口。一审、二审均认定二人均为主犯,但仅判处丈夫死刑,妻子因怀孕免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时强调:即便同为主犯,也必须精细区分作用大小;若依法不能对罪责更重者适用死刑,不得将次责者“顶格”处死


📖 案情简述

2013年,被告人甲(男)得知妻子乙(女)婚前有多段性经历后,长期打骂。乙为“安抚”甲,竟萌生寻找少女供甲奸淫之念。

案发后,甲、乙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起诉。乙在被监视居住时已怀孕数月。

一审判决:

甲上诉称自己是从犯。二审驳回。最高法复核后核准甲死刑


❓ 争议焦点

在共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若两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是否必须判处两人死刑
——若其中一人因法定原因(如怀孕)不能判死,能否将另一人“升格”处死?


⚖️ 法院裁判要点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主犯≠同罪同罚”。共同犯罪中的量刑,不是看谁被抓了,而是看谁干得更狠、更主动。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对“主犯内部区分”缺乏细化标准。建议:

注:本案中乙虽免死,但因犯故意杀人罪,仍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得假释。其“为夫猎艳”的扭曲动机,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否定。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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