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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检出第三人DNA,能否排除他人作案? ——嫖娼后掐死卖淫女,现场却检出前租客与不明男子DNA,最高法如何认定系一人作案?

🔍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DNA证据 #第三人生物痕迹 #排除合理怀疑 #死刑复核


本文解析一起因现场检出“第三人DNA”引发重大争议的命案:被告人甲在出租屋内与卖淫女乙发生性关系后争执,将其掐死。警方在现场多处物证(烟蒂、避孕套、橘子核)中检出除甲、乙外两名男子(B、C)的DNA。一审、二审仍认定甲单独作案,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B系前租客,其DNA因环境残留与水渍污染扩散;C系乙此前嫖客遗留体液,未到过现场。综合全案证据,可排除他人参与,核准死刑。此案精准示范了如何科学审查DNA“混杂证据”。


📖 案情简述

2011年1月25日,被告人甲(有两次盗窃前科)在浙江安吉某出租屋内与58岁卖淫女乙发生性关系。后因琐事争执,甲为阻止乙呼救,用手掐其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并用绳子捆绑手脚、布条封口后逃离。

案发次日,甲被抓获,对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但侦查发现:

甲辩称无杀人故意,辩护人请求精神病鉴定。一、二审均认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最高法复核后核准死刑,并详细论证为何不能因第三人DNA存在而否定甲单独作案


❓ 争议焦点

当案发现场检出除被告人与被害人外第三人的DNA,是否意味着可能有共犯?
——如何区分“生物痕迹残留”与“实际参与作案”?


⚖️ 法院裁判要点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DNA不是幽灵,它不会凭空出现,也不会自动证明犯罪。” 第三人DNA的存在,可能是“过去的影子”,而非“现在的凶手”。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DNA证据审查仍依赖个案经验。建议:

注:本案虽检出第三人DNA,但因全案证据链完整、矛盾可合理排除,最高法依法核准死刑,体现了“疑点不等于合理怀疑”的司法理性。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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