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在ATM机上“捡”到别人忘拔的银行卡,顺手取了几千块,算不算大事?
很多人觉得:“又不是偷的,卡是人家自己落下的。”
可如果失主当场回来要钱,你不仅不还,还叫人一起动手打他……那性质就彻底变了。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提醒:这种行为,可能从“信用卡诈骗”直接升级为“抢劫罪”,刑期翻倍不说,人生也可能就此改写。
2015年12月的一个晚上,李某在朝阳区一家自助银行取完钱,忘了拔卡就走了。
没过几分钟,王某某(化名)来操作ATM,发现机器里还插着一张卡,屏幕还停留在取款界面。
他没报警,也没等失主,而是连续操作6次,取走1.2万元。
就在这时,李某收到银行短信,立刻折返。看到王某某还在机器前,他上前要求归还钱和卡。
没想到,王某某不但拒绝,还打电话叫来工友郭某,两人一起对李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随后迅速逃离现场。
赃款很快被王某某挥霍一空。案发后,他被以抢劫罪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本已构成信用卡诈骗;但在被害人当场追讨时,为抗拒抓捕而纠集他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赔全部1.2万元。
王某某不服上诉,称“以为ATM不用插卡就能操作”“只有工友动手,我没打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3刑终XXX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没偷没抢,只是用了别人落下的卡”,顶多算民事纠纷。但法律上,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本身就是信用卡诈骗;更关键的是,一旦为“保住所骗钱财”而使用暴力,哪怕只是推搡、叫人围堵,都可能触发“转化型抢劫”。
问题来了:信用卡诈骗属于金融犯罪,不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里,凭什么能转成抢劫罪?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
抢劫罪的本质,是以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而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的核心,是前行为具有侵财性质 + 后行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
信用卡诈骗虽然罪名单列,但实质就是“骗钱”,与普通诈骗在侵害法益上完全一致——都是他人财产权。
李荣维律师提醒:
法律看的是行为本质,不是罪名标签。只要你干的事是为了“拿别人的钱”,之后又用暴力“护住这笔钱”,就可能被整体评价为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至死刑。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在ATM发现他人遗留银行卡?立即退出、通知银行或报警,千万别碰!
✅ 即使已经取了钱,只要失主当场返回,主动归还+道歉,仍可能避免刑事风险;
✅ 一旦对方要求返还,切勿争执、更别动手——任何肢体冲突都可能让案件性质升级;
✅ 如果已被卷入类似事件,第一时间停止转移资金、保留沟通记录,尽快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我没想抢,只是不想还”——这种想法非常危险。法律不看你主观怎么想,而看你做了什么+造成了什么后果。暴力一旦出手,就很难回头。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专注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与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也是“三维辩护体系”(事实维度 × 证据维度 × 程序维度)的提出者。
我常说法治社会里,最大的风险不是不懂法,而是以为自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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