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哪怕说点“小谎”,也算自首,至少能减刑。
但现实很残酷——如果你把一场精心策划的谋杀,说成“两人约定一起死”,法律不仅不认你是自首,还可能加重你的罪责。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提醒:自首不是“走过场”,更不是“技术性操作”。关键看你有没有“如实供述”——尤其是那些决定你该判十年还是死刑的核心事实。
2013年8月,西安男子许某(化名)将前女友任某骗到自家在建房屋内,用手紧紧扼住她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第二天,他主动走进派出所,平静地说:“我们是相约自杀,她让我掐死她。”
乍一听,像是感情悲剧。
可警方越查越不对劲:
两人早在半年前就分手了,任某已有新男友;
许某欠下高利贷,曾冒充“债主”用QQ、邮件恐吓任某,逼她还钱;
案发当天,他谎称“已筹到9万元”,诱骗任某上门“还款”;
事后,他删除电脑里所有威胁记录,试图制造“殉情”假象。
一审法院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有欺骗、有暴力的故意杀人案。
尽管许某投案,但他始终坚称“是相约自杀”,拒绝指认现场,也拒不承认真实动机。
法院认为:他虽自动投案,但隐瞒关键事实,企图以“轻罪”掩盖“重罪”,不构成自首。
最终,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复核阶段,许某终于承认“是我掐死她的”,但仍辩解:“她当时肯定不想死。”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明确指出:编造“相约自杀”情节,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隐瞒,依法不成立自首。
案号:(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13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自首有两个硬条件: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许某只满足了第一个。他供述了“我杀了人”,却把“骗人上门、蓄意谋杀”说成“对方自愿赴死”——这直接改变了案件性质。
如果法院信了他,可能按“情节较轻的杀人”判三到十年;而真相是“预谋杀人”,起步就是死刑。这种隐瞒,不是“辩解”,是系统性欺骗。
有人问:难道不能为自己辩解吗?
当然可以!法律允许你对行为性质提出异议,比如“我是防卫过当”“我精神异常”——这叫规范性辩解,不影响自首。
但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如“她说想死”“我们约好一起走”),就属于虚构主要犯罪情节,直接破坏“如实供述”这一自首要件。
尤其在命案中,作案动机和起因,往往决定你是“激情杀人”还是“冷血谋杀”,直接影响量刑档次。隐瞒这些,等于剥夺了司法机关准确判断的基础。
李荣维律师提醒:
投案不是“交差”,而是用诚实换取法律宽宥的机会。
若为减轻罪责而编故事,不仅自首泡汤,还会被认定“毫无悔意”,雪上加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交代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投案前务必想清楚:你能接受说出全部真相吗?如果不能,不如先咨询律师;
✅ 不要混淆“辩解”与“撒谎”:可以说“我当时情绪失控”,但不能说“她让我杀她”;
✅ 关键事实包括:作案动机、如何联系被害人、是否使用欺骗手段、是否有预谋;
✅ 即使后悔,也不要事后补“故事”——司法机关一旦掌握证据,你的“坦白”就失去价值;
✅ 真正有效的自首:投案+完整陈述+配合指认+不翻供。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法律鼓励悔过,但不奖励表演。
真诚,才是自首唯一的通行证。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常说:在刑事案中,早一步坦白是救赎,晚一步狡辩是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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