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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后产生幻觉杀人,能免责吗?法院:自陷风险,罪责难逃!

“我吸毒后神志不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样的辩解,在法庭上能救命吗?

2013年,广东湛江一名男子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持刀闯入邻居家,当众砍断3岁幼童颈部致其死亡。
他声称“失控”“非本意”,辩护人也以“精神障碍”为由请求从轻。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死刑。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指出:法律不保护“自找的疯狂”
吸毒致幻杀人,不是免责金牌,而是加重恶性的标签


【案例】

陈某某(化名)有多年吸毒史,曾被强制戒毒两年,出所后再度复吸。
2013年9月20日中午,他在家中突发幻觉,持菜刀冲进邻居院子,一把抱起3岁的男童小安,挟为人质。

众人劝阻无效。
民警赶到现场时,他竟当着围观群众和警察的面,挥刀猛砍孩子颈部——
一刀致命,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孩子当场死亡。

案发后,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强调:“我当时脑子全是幻象,控制不了自己。”
司法精神病鉴定显示:他作案时处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状态,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审、最高法复核均维持原判。
案号:(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XXX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区分两种“精神异常”:

  • 一种是天生或病理性精神病,可能减免责任;

  • 另一种是自己吸毒、酗酒导致的精神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即你明明知道会疯,却偏要往嘴里塞毒品。
    这种“自陷风险”,法律绝不宽宥。


【结论】

有人问:他真没想杀人,只是幻觉驱使,为何不能算“过失”或“无罪”?

关键在于——吸毒是他主动选择的违法行为
他明知自己曾因吸毒出现幻觉、打骂他人,仍继续使用毒品,等于亲手给自己装上“杀人开关”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吸毒比醉酒更严重——不仅违法,还直接破坏神经系统。
因此,因吸毒致幻而犯罪,不仅不能免责,反而说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高

李荣维律师提醒
“我不知道我在干什么”不是挡箭牌。
如果你明知某种行为会让你失控(比如吸毒、酗酒、服用违禁药物),还执意去做,
那么你就要为“失控状态下干的坏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条】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实操建议】

✅ 任何涉及毒品的行为都极度危险——不仅是犯罪,更是“自毁式犯罪触发器”;
✅ 若亲友有吸毒史并出现幻觉、暴力倾向,务必及时送医、报警,避免悲剧;
✅ 涉刑案中,“吸毒致幻”几乎不可能成为减责理由,反而会被视为“毫无悔意、放纵危害”;
✅ 律师辩护重点应放在:是否确系首次吸毒?是否被诱骗?是否有积极施救?而非单纯强调“神志不清”。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法律可以同情病人,但不会纵容瘾君子。
你选择吞下的那口毒品,就是你亲手签下的“认罪书”


【作者介绍】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始终主张:自由的前提,是对自己行为的清醒负责


📞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训练,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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