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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属哭着要死刑,法院为何仍不核准?李荣维律师详解:死刑不是“情绪的出口”

牛吃了庄稼,引发一场血案——

酒后持刀闯入邻居家,一刀刺中心脏,致69岁老人当场死亡,另两人受伤。

被害人家属悲痛欲绝,坚决要求“杀人偿命”,甚至扬言:“不判死刑,我们就杀他全家!”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核准死刑,改判死缓

为什么?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指出:法律必须回应民意,但不能被情绪绑架
在民间矛盾命案中,“该不该杀”,看的是事实、政策与理性,而不是谁哭得更响


【案例】

2007年秋,河南方城县村民张某某(化名)因邻居张老汉家的牛吃了自家玉米,心生不满。
几天后,张老汉的儿子竟提刀上门寻人(未果),更激化矛盾。

10月9日晚,张某某酒后持杀猪刀冲进张老汉家,直接猛刺其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见张妻和儿媳上前阻拦,又连刺二人,造成轻微伤。

亲属闻讯赶来夺刀,将其拖走。次日凌晨,他在亲属带领下于机井房被警方抓获。

一审、二审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被害人家属拒绝调解,多次上访,强烈要求立即执行。

但最高法复核认为:
✅ 案件源于邻里琐事,属典型民间矛盾;
✅ 被害方确有激化因素(放牛毁庄稼、儿子携刀上门);
✅ 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抓捕,归案后认罪悔罪;
✅ 虽后果严重,但非预谋、非针对不特定人、非黑社会性质

综合判断:罪行虽重,但依法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最终裁定:不核准死刑
案号:(2008)刑一复XXX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起案件的难点不在定罪,而在如何平衡“天理、国法、人情”
法院没有否认被害人家属的痛苦,但坚持了一个原则:死刑只适用于“必须杀”的人,而不是“大家想杀”的人


【结论】

有人质问:难道被害人的命不值钱?

当然值!但法律的使命,不仅是惩罚,更是防止冤滥、引导理性、维护制度权威

最高法明确指出:

“对于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案件,无论面对多大压力,都不能违法适用死刑。”

本案中,尽管赔偿能力有限、家属拒不谅解、甚至出现极端威胁,但法院仍坚守政策底线——

这些情节叠加,已构成“可不立即执行”的法定空间。

李荣维律师提醒
司法不是民意投票。
真正的正义,是在悲痛中依然保持克制,在愤怒中依然恪守规则。


【法条】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实操建议】

命案发生后,即使被害方情绪激烈,辩护方也应坚持依法辩护,重点挖掘:
 - 是否存在民间纠纷背景?
 - 被害方是否有挑衅、过错或激化行为?
 - 被告人是否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
 - 亲属是否协助归案或阻止犯罪扩大?
避免与被害方正面冲突,可通过法院、村委会、司法所等第三方传递赔偿意愿;
在死刑复核阶段,务必提交详尽的量刑辩护意见,强调“非必须立即执行”的政策依据;
切勿因被害方威胁而放弃法律程序——司法独立正是为了抵御“以暴制暴”的循环。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死刑复核是国家最后的理性防线。
它保护的不仅是被告人的生命,更是整个社会不被仇恨吞噬的底线。


【作者介绍】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始终相信:法治的温度,体现在它既不纵恶,也不屈从于愤怒


📞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训练,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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