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伪基站’发广告短信,怎么就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了?”
很多家属看到判决书时都会这么问。
但更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判了三年半,二审却改判为两年半!
原因很简单:不是“破坏”,而是“干扰”。
在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案件中,定性直接影响量刑: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最高可判七年以上;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般三年以下。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27号指导案例),就告诉你:为什么“伪基站”案不一定是重罪,关键看行为本质!
事情发生在华中某省(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李某剑、谢某光、王某飞均为无业人员。
2016年4月初,李某剑以每天200元受雇,使用“伪基站”设备,冒充某银行官方客服号码,向不特定用户发送虚假积分兑换及招聘类短信。
随后,李某剑邀约谢某光、王某飞一同行动。三人驾驶一辆普通家用轿车,在多个城市闹市区流动操作设备,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段,强行向周边手机用户推送短信。
经技术勘验,该行为共导致46109名用户手机信号被短暂强制切换至伪基站,出现数秒至十余秒的通信中断,无法正常使用运营商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三人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李某剑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谢某光、王某飞为从犯,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李某剑不服,提出上诉,主张其行为应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
撤销原判罪名与量刑;
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李某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谢某光、王某飞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 案号参考:
某省中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27号指导案例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常听到家属焦虑地问:
“他们只是发了几条广告,又没炸基站、剪电缆,怎么算‘破坏’?”
这正是本案的关键分歧点。
一审法院依据的是2014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伪基站”案件的意见》,认为“伪基站”造成大量用户通信中断,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应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但二审法院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规定指出:
“伪基站”的本质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正常通讯秩序,并未对物理通信设施造成损毁或实质性破坏。
换句话说:
✅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 针对的是有形设施(如剪断光缆、炸毁机房);
❌ “伪基站”行为 → 针对的是无线电信号空间,属于秩序型犯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起,绝大多数“伪基站”群发短信案件,应优先适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除非同时构成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更重罪名。
本案中,三人:
未破坏任何通信线路或设备;
发送内容为商业推广类短信,非诈骗或恐吓;
干扰时间短暂(通常8–12秒),未引发重大事故;
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这些情节共同说明: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从三个维度系统分析:
程序层面:侦查是否依法鉴定“伪基站”性质?是否混淆“干扰”与“破坏”?
证据层面:有无证据证明通信设施被物理损坏?用户损失是否可量化?
定性层面:行为是否符合“扰乱秩序”而非“破坏设施”的构成要件?
这套方法,就是我们常说的“三维辩护体系”——用结构化思维守住法律边界。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
“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即‘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这意味着:
“伪基站”本身即属违法,但未必构成重罪;
只有当行为同时触犯诈骗、侵犯信息等罪名时,才可能择一重处;
单纯群发广告、招聘信息,一般按轻罪处理。
本案二审改判,正是这一司法理念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施行):取消原“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的行政前置条件,降低入罪门槛但明确罪质为“秩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第1条第(二)项。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明确“伪基站”用于诈骗的,择一重罪处罚。
若亲人因“伪基站”被查,请立即关注:
核查设备用途:是否仅用于广告、招聘?有无涉诈、涉黄内容?
确认影响范围:是否有证据证明造成重大事故(如急救电话中断)?
争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配合拆除设备、退缴违法所得,可大幅减轻处罚。
记住:技术违法 ≠ 刑事重罪。
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完全有机会争取缓刑或一年左右轻判!
🌱 李荣维律师专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新型网络犯罪辩护,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程序—证据—罪名) 的实践者,坚持用专业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希望。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