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出了16万,又没去边境,也没开车运毒,怎么也判死刑?”
这是很多涉毒案件家属最常问的问题。
但现实往往更复杂——有人出钱百万却活命,有人跑腿一次却被核准死刑。
为什么?
因为法律不看你出不出钱,而看你是不是那个“定方向、控全局、冒最大险”的人。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29号指导案例)就特别典型:两人同案,一审都判死刑;最高法复核后,一个核准执行,一个改判死缓。
差别在哪?一个全程主导,一个只是“托人代买”。
事情发生在西南某省(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陈某武与一名在逃同伙共谋赴境外购买毒品,并邀约他人一同前往。
他不仅自己参与,还联系到李某光:“要不要一起搞点货?”
李某光同意,汇款16万元,明确表示:“你帮我带点,我不露面。”
另有第三人也汇款8.5万元,同样委托代购。
随后,陈某武一行人分乘两辆车行动:
一辆由陈某武驾驶,在前方“探路”;
另一辆由同伙驾驶,车内油箱被改装藏毒,紧随其后。
途中被警方拦截,当场从车辆油箱内查获:
海洛因2760克
麻古9015克
总重超11公斤!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武组织、出资、出境验货、安排探路,是主犯,判死刑;
李某光虽未到场,但汇款16万“委托代购”,且系毒品再犯,也判死刑。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改判:
✅ 核准陈某武死刑
❌ 不核准李某光死刑,改判死缓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29号指导案例
作为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类似情况:
“李律师,他只是转了笔钱,连边境都没去过,怎么也算主犯?”
我的回答是:关键不在“有没有参与”,而在“参与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个案子里,对比极为鲜明:
| 行为 | 陈某武 | 李某光 |
|---|---|---|
| 是否共谋 | ✅ 多次策划、主动邀约 | ❌ 被动受邀 |
| 是否出境 | ✅ 偷渡至境外验货、谈价 | ❌ 从未离开本地 |
| 是否组织人员 | ✅ 拉人入伙、安排分工 | ❌ 仅提供资金 |
| 是否控制运输 | ✅ 开车探路,指挥全程 | ❌ 完全不知路线 |
| 是否接触毒品 | ✅ 亲手验收、装车 | ❌ 毒品都没见过 |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共同贩毒案中,“托购者”和“组织者”的责任天差地别!
如果你只是出钱让别人代买,没参与策划、运输、交易,那你的角色更接近“买家”,而非“主犯”。
最高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
陈某武是罪责最重的主犯之一,哪怕同伙在逃,也不影响对其核准死刑;
而李某光未参与运输、未接触毒品、未主导流程,作用明显小于陈某武,加上其具体购毒数量无法精确对应出资额,死刑就不该立即执行。
我们在办案时,会本能地从三个层面拆解这类案件:
程序上:有没有非法取证?同案犯供述是否矛盾?
证据上:汇款是否等于购毒?通话记录能否证明共谋?
定性上:是“代购”还是“合伙”?是“被动托购”还是“主动出资入伙”?
这套系统化思路,就是我常说的“三维辩护”——不靠运气,靠逻辑与证据。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早已明确:
“共同犯罪中,即使毒品数量巨大,也要分清主次,不能一律重判。”
本案中:
陈某武亲自出境、组织车队、探路押运,是整个链条的“发动机”;
李某光仅提供资金、被动委托,连毒品长什么样都不知道;
更重要的是——他的具体购毒数量无法查清,按“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不能草率判死。
所以最高法才裁定:对李某光,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可处死刑)
《刑法》第356条(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累犯从重)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议纪要》)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9条(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你的亲人只是“出钱托人买毒”,请立刻做三件事:
保留所有聊天记录——看他是不是被邀请、有没有主动提议;
查清资金用途——是否明确写“借款”或“投资其他事”;
强调未参与实质行为——没出境、没验货、没运毒、没分赃。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操盘手”,不是“金主”。
只要能证明他只是被动卷入,就有争取死缓甚至无期的空间!
🌱 李荣维律师深耕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与重大刑事案件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程序—证据—罪名) 的实践者,坚持用事实与逻辑,为每个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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