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动手了,也都被判主犯,凭什么他死我活?”
这是很多共同犯罪被告人最不服气的问题。
但法律真这么“平均主义”吗?
当然不是!
哪怕两个人都勒了脖子、都捂了嘴、都抛了尸——只要作用有“一点点”差别,就可能一个上刑场,一个留条命!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30号指导案例),就讲两个刚出狱的累犯,合谋抢出租车、勒死女司机。
一审法院:两人全判死刑!
最高法复核后却改判:一个核准死刑,一个死缓+限制减刑!
为什么?
因为法律不看“有没有动手”,而看谁主导、谁更狠、谁更冷血!
事情发生在湖北某地(市级、县级地名已脱敏)。
郭某伟和李某涛,曾因盗窃、敲诈勒索先后入狱,在服刑期间相识。
2014年7月,两人刑满释放不久,又聚在一起,多次密谋“抢黑出租,杀人灭口”。
他们专门买了手套、绳子,踩点选目标。
7月29日,两人拦下一辆红色出租车,由郭某伟坐后排,李某涛坐副驾。
车行至偏僻路段,郭某伟假称要呕吐,让司机停车。
停车瞬间——
✅ 郭某伟先用绳子套住司机脖子,但滑脱;
✅ 李某涛拔下车钥匙,殴打司机,捡起绳子重新套上,缠两圈递给郭某伟;
✅ 郭某伟接过绳子猛勒,李某涛同时捂住司机嘴巴;
✅ 两人合力致其死亡。
更冷血的是:
李某涛怕人没死透,要求拿湿毛巾继续捂;
郭某伟从宿舍取来湿衣服,李某涛亲手捂到确认无呼吸;
事后两人抛尸、剥衣、拆车垫、丢手机卡,甚至把衣物扔进长江灭迹。
一审法院认为:
两人均为主犯,地位作用相当;
均系累犯,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 双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
✅ 核准郭某伟死刑;
❌ 改判李某涛死缓,并限制减刑!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30号指导案例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强调:
在命案中,哪怕你只是“递了根绳子”,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但只要你不是“最狠的那个”,就还有活命机会!
很多人以为:“既然都判主犯,那就一起死。”
但最高法明确指出: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
关键就在于——谁是“罪责最严重者”?
在这个案子里,对比极其微妙:
| 维度 | 郭某伟 | 李某涛 |
|---|---|---|
| 犯意提起 | ✅ 主动提议“抢车杀人” | ❌ 仅表示同意 |
| 工具准备 | ✅ 提议并主导购买绳子、手套 | ⚠️ 跟随购买 |
| 致死行为 | ✅ 接过绳子“猛勒”颈部(核心动作) | ⚠️ 捂嘴、递绳(辅助动作) |
| 作案熟悉度 | ✅ 本地人,熟悉路线与环境 | ❌ 外地人,临时赶来 |
| 年龄经验 | ✅ 32岁,社会阅历更深 | ⚠️ 25岁,相对被动 |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共同暴力犯罪中,“递凶器”和“握凶器”的责任天差地别!
如果你的亲人只是配合、协助、听从安排,哪怕全程在场,也可能被认定为“罪责次重”,从而争取死缓!
我们在办理此类死刑复核案件时,会从九大维度系统拆解:
犯意谁提?
工具谁备?
谁先动手?
谁打要害?
谁控制节奏?
谁处理尸体?
谁分配赃物?
谁更冷血?
谁有悔意?
这套方法,正是我独创的“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死刑案件中的深度应用——用细节对抗“一律重判”的惯性思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一般只对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
郭某伟是犯意发起者、工具主导者、致死核心执行者;
李某涛虽积极参与,但更多是响应、配合、辅助;
尤其在致死环节,勒颈的力度与持续性由郭某伟掌控,直接决定死亡结果。
因此,最高法认为:郭某伟罪责最重,核准死刑;李某涛可不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至死刑)
《刑法》第65条(累犯从重处罚)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一般不应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9条(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你的亲人涉入共同暴力犯罪,请立刻关注:
他是不是第一个提想法的人?
凶器是他准备的,还是别人给的?
致命伤是不是他造成的?
有没有证据证明他试图阻止或收手?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最恶之人”,不是“所有参与者”。
只要能证明他不是“最狠、最主动、最冷血”的那个,就有争取死缓的可能!
🌱 李荣维律师深耕死刑复核、重罪辩护、量刑精细化合规,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生命争取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