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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两人一起勒死司机,一个死刑一个死缓?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同是主犯,谁“下手更狠”决定生死!

“我们都动手了,也都被判主犯,凭什么他死我活?”

这是很多共同犯罪被告人最不服气的问题。

但法律真这么“平均主义”吗?
当然不是!
哪怕两个人都勒了脖子、都捂了嘴、都抛了尸——只要作用有“一点点”差别,就可能一个上刑场,一个留条命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30号指导案例),就讲两个刚出狱的累犯,合谋抢出租车、勒死女司机。
一审法院:两人全判死刑
最高法复核后却改判:一个核准死刑,一个死缓+限制减刑

为什么?
因为法律不看“有没有动手”,而看谁主导、谁更狠、谁更冷血


🧾【案情回放|一次打车,两条人命,两种结局】

事情发生在湖北某地(市级、县级地名已脱敏)。
郭某伟和李某涛,曾因盗窃、敲诈勒索先后入狱,在服刑期间相识。
2014年7月,两人刑满释放不久,又聚在一起,多次密谋“抢黑出租,杀人灭口”

他们专门买了手套、绳子,踩点选目标。
7月29日,两人拦下一辆红色出租车,由郭某伟坐后排,李某涛坐副驾。
车行至偏僻路段,郭某伟假称要呕吐,让司机停车。

停车瞬间——
✅ 郭某伟先用绳子套住司机脖子,但滑脱;
✅ 李某涛拔下车钥匙,殴打司机,捡起绳子重新套上,缠两圈递给郭某伟;
✅ 郭某伟接过绳子猛勒,李某涛同时捂住司机嘴巴;
✅ 两人合力致其死亡。

更冷血的是:

一审法院认为: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
核准郭某伟死刑
改判李某涛死缓,并限制减刑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30号指导案例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同为主犯”≠“同罪同罚”,细节定生死】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强调:

在命案中,哪怕你只是“递了根绳子”,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但只要你不是“最狠的那个”,就还有活命机会

很多人以为:“既然都判主犯,那就一起死。”
但最高法明确指出:

共同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应判处两名以上被告人死刑

关键就在于——谁是“罪责最严重者”

在这个案子里,对比极其微妙:

维度郭某伟李某涛
犯意提起✅ 主动提议“抢车杀人”❌ 仅表示同意
工具准备✅ 提议并主导购买绳子、手套⚠️ 跟随购买
致死行为✅ 接过绳子“猛勒”颈部(核心动作)⚠️ 捂嘴、递绳(辅助动作)
作案熟悉度✅ 本地人,熟悉路线与环境❌ 外地人,临时赶来
年龄经验✅ 32岁,社会阅历更深⚠️ 25岁,相对被动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共同暴力犯罪中,“递凶器”和“握凶器”的责任天差地别
如果你的亲人只是配合、协助、听从安排,哪怕全程在场,也可能被认定为“罪责次重”,从而争取死缓!

我们在办理此类死刑复核案件时,会从九大维度系统拆解:

  1. 犯意谁提?

  2. 工具谁备?

  3. 谁先动手?

  4. 谁打要害?

  5. 谁控制节奏?

  6. 谁处理尸体?

  7. 谁分配赃物?

  8. 谁更冷血?

  9. 谁有悔意?

这套方法,正是我独创的“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死刑案件中的深度应用——用细节对抗“一律重判”的惯性思维。


⚖️【结论|死刑只留给“最不可饶恕”的那个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一案中有两名以上主犯的,要从犯罪提意、预谋、准备、行为实施、赃物处理等方面区分出罪责最大者……一般只对作用最突出、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

因此,最高法认为:郭某伟罪责最重,核准死刑;李某涛可不立即执行


📚【关键法律依据】


💡【给家属的真心话】

如果你的亲人涉入共同暴力犯罪,请立刻关注:

  1. 他是不是第一个提想法的人

  2. 凶器是他准备的,还是别人给的

  3. 致命伤是不是他造成的

  4. 有没有证据证明他试图阻止或收手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最恶之人”,不是“所有参与者”
只要能证明他不是“最狠、最主动、最冷血”的那个,就有争取死缓的可能!

🌱 李荣维律师深耕死刑复核、重罪辩护、量刑精细化合规,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生命争取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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