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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人卖60次鱼,算不算情节严重?”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次数≠加重,关键看“是不是同一锅鱼”!

“李律师,我帮人代卖了60多次鱼,检察院说要判我三到七年,可上游捕鱼的才判一年……这合理吗?”

这是很多“收赃”“代销”类案件当事人最困惑的问题。

答案很明确: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律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虽然可构成犯罪,
不能机械数次数——
如果这60次卖的都是同一个团伙、同一批非法捕捞的鱼
那只能算一次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刑二终字第XX号裁定),就讲两个水产摊主因帮人代卖太湖青虾被起诉。
一审判他们9个月、6个月;
检察院抗诉说:“60多次!必须判3年以上!”
但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
因为——下游犯罪的刑罚,不能比上游还重


🧾【案情回放|60次代卖,只算“一次”?】

事情发生在江苏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杜某军、杜某锡等人,在禁渔期用电捕鱼的方式,
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青虾数百公斤,
然后分别交给水产市场摊主刘某山严某富代卖。

两人明知这些虾是非法捕捞的,仍帮忙销售。

一审法院认定:
✅ 两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但不构成“情节严重”
→ 判刘某山9个月,严某富6个月缓刑

但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

“《司法解释》规定:10次以上就属‘情节严重’,必须判3-7年!”

二审法院却说:NO!

🔍 案号参考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X)锡滨刑初字第XXX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锡刑二终字第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312条、第3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次数”不是打卡机,要看实质!】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经常遇到家属急得跳脚:

“他只是帮人卖东西,怎么比偷东西的判得还重?”

我的回答是:法律讲究“罪责刑相适应”——你干的坏事,不能比主犯还重!

本案的核心在于:

这60次代卖,是不是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十次以上”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但前提是:每次掩饰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独立的上游犯罪

而本案中: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这种情况属于“为同一个犯罪所得,多次处置”,
法律上视为一次掩饰行为不能拆成60次

否则就会出现荒唐局面: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1. 上游是否为同一犯罪主体

  2. 赃物是否源于同一犯罪事实

  3. 被告是否“职业收赃人”(如同时帮多个团伙销赃)?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经济犯罪中的精准应用——用实质判断对抗形式主义。


⚖️【结论|法律不鼓励“数次数”式重判】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小于上游犯罪
若对下游行为人量刑高于上游,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规则:

上游犯罪人自己卖赃,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因为这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就像小偷偷了东西去卖,不能既定盗窃又定销赃。

所以,本案中:


📚【关键法律依据】


💡【给摊主、收货商的真心话】

如果你做水产、废品、二手生意,请记住:

  1. 不要帮熟人销不明来源的货!哪怕是一次,也可能构成犯罪;

  2. 如果已被卷入,赶紧查清

    • 是不是只帮一个人?

    • 货是不是同一批?
      → 如果是,可能不构成“情节严重”

  3. 主动退赃、认罪、赔偿生态损失,能大幅降低刑期!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职业销赃”,不是“偶尔帮忙”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环境资源合规、掩饰隐瞒类案件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小人物”守住底线。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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