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四年前的案子早就判完了,也坐完牢出来了,现在又说我2012年还有一笔诈骗没算,要再判三年?这合理吗?”
这是很多“漏罪”案件当事人最懵的问题。
答案是:合理,但不一定“实打实”再坐三年!
法律上有个铁律:
刑罚执行完了 ≠ 旧账一笔勾销!
只要你以前还有没被处理的犯罪事实,
哪怕你已经出狱、结婚、生娃、开公司,
只要没过追诉期,照样要追责!
但关键来了——
这次判刑,是“单独判”,不是“和上次合并减”!
而且,能不能缓刑?得看具体情况!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刑终XXX号裁定),就讲一对夫妻因“丢钱分钱”骗局骗了6万多元,结果在服完前罪四年刑期后,又被抓回来审这笔“旧账”。
一审判三年缓刑;
检察院抗诉说:“流窜作案+没坦白=不能缓!”
二审却说:维持缓刑!
为什么?
因为——漏罪虽要罚,但不能罚过头!
事情发生在湖南某县(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2012年8月,朱某英、郭某云(化名)伙同他人,开着车到乡下玩“经典套路”:
✅ 假装捡到钱包 → ✅ 邀路人“分钱” → ✅ 套出银行卡密码 → ✅ 转走6.3万元!
得手后,他们溜之大吉。
但2013年,两人因另一桩诈骗案(江西)被抓,被判各四年,2015年底先后出狱。
没想到——
朱某英出狱第10天,就被抓了;
郭某云出狱4个月后,也被抓了!
原来,公安机关早在2012年就知道这起湖南诈骗案是他们干的,
但当时没并案处理,而是“挂起来”,等他们快出狱时才上网追逃!
2016年,法院审理这起“漏罪”:
诈骗金额65800元,属“数额巨大”;
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两人认罪、退赔16450元/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判:
✅ 各三年,缓刑三年,罚金2万!
检察院不服,抗诉三点:
流窜作案,社会危害大;
当年被抓时没交代,不算悔罪;
司法局评估说“不适合社区矫正”!
二审法院却说:抗诉不成立,缓刑没问题!
🔍 案号参考: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X)湘0422刑初XXX号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湘04刑终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72条(缓刑条件)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澄清一个误区:
“我已经坐过牢了,这事就算了”?法律可不这么想!
但反过来,也不能让当事人“双重受罚”!
本案的关键在于:
漏罪之所以“漏”,不全是被告人的锅!
被告人当年在江西被抓时,确实没主动交代湖南这起;
但公安机关早就锁定他们是嫌疑人,却故意不并案!
→ 这属于司法机关未依法履职!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第70条,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才能“先并后减”;
刑满释放后才发现的,只能单独判!
但这不等于“必须实刑”——如果总刑期明显失衡,缓刑就是平衡正义的工具!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漏罪未及时处理的原因(是隐瞒?还是办案机关拖延?);
是否已实际服刑接近应有总量;
退赔、谅解、悔罪表现是否真实。
这套策略,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量刑均衡中的灵活运用——用程序瑕疵争取实体从宽。
二审法院说得透彻:
“两人前罪+漏罪总金额17万,若当初并案,顶多判5年;
现在前罪已服4年,漏罪再判3年实刑,等于罚了7年,明显失衡!”
再加上:
已退赔;
被害人谅解;
社会矛盾已化解;
→ 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至于司法局的“不建议缓刑”评估?
法院明确:评估意见可参考,但不是决定权!
最终是否缓刑,法官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数额巨大(3万-10万),处3-10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70条:仅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
《刑法》第72条:缓刑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司法局评估是“可以委托”,非强制约束法院裁判。
如果你亲人已服完刑,又被翻出“旧账”:
别慌,漏罪必须处理,但未必再坐牢;
赶紧查清:当年办案机关是否知情却未并案?这是关键突破口;
积极退赔、争取谅解,这是缓刑的“黄金筹码”!
记住:
法律惩罚的是隐瞒,但更追求整体公正!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漏罪新罪区分、量刑均衡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二次追责”守住合理边界。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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