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过这种说法:“刀不是我拿的,是他先捅我,我抢过来的时候他扑上来,自己撞伤的!”
听起来合情合理,对吧?
但现实很骨感——在司法实践中,光靠嘴说“我没想伤人”,根本挡不住检察官用一堆“间接证据”把你钉死在被告席上。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以辩护人视角,带大家拆解一个经典案例:被告人死不认罪、没监控、没目击者、凶器失踪、病历丢失……结果还是被判了14年。
这不是“有罪推定”,而是“证据闭环”。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任务,就是在这个闭环形成前,找到那条裂缝。
故事发生在1997年夏天,某省会城市一条老街。
两个年轻人——张某(化名,原王某某)和李某(化名,原许某)——因为吃饭时几句口角,吵到旅社门口动起手来。
结果:李某当晚送医,次日死亡,死因是腹主动脉被刺破,急性失血性休克。
张某坚称:“刀是他的!我是在抢刀过程中,他往前扑,自己撞到刀尖上的!”
他还强调:自己愿意赔钱,但绝不是故意伤人,顶多算过失,甚至可能是正当防卫。
更棘手的是:
没有现场监控;
旅社老板只看到“两人打架”,没看清谁拿刀;
凶器消失;
关键抢救病历因年代久远丢失;
张某案发后立刻潜逃,改名换姓,躲了整整18年,直到2015年才被抓。
一审法院判他故意伤害罪,14年有期徒刑。
他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问题来了:既然没人看见他捅人,他也没承认,凭什么定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不是“有没有打人”,而是**“有没有持刀主动刺击”**。
被告人主张“夺刀误伤”,若成立,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无罪(正当防卫)。
但法院最终认定:伤口特征、证人证言、事后行为三大间接证据,形成了排他性证明链条。
具体来说:
✅ 伤口形态出卖了“夺刀”谎言
死者腹部致命伤深达腹主动脉,创道稳定、方向一致;
法医学常识:双方激烈夺刀时,伤口应杂乱、方向多变;
但本案伤口“干净利落”,更像是单方持刀猛刺——这与“夺刀误伤”的物理逻辑严重不符。
✅ 关键证人补上了“因果链”
虽然早期证人模糊说“胸口一处伤口”,但检察官复核时,一名参与送医的朋友明确回忆:“在乳头下方看到约1厘米刀口”——正好对应尸检中的致命伤位置;
还有证人证实,张某事后曾亲口说:“我拿刀往他身上捅了一刀”。
✅ 潜逃18年=心虚?法院这么看
更改姓名、户籍,长期隐匿;
到案后说法前后矛盾(车上说“他扑到刀上”,笔录又改口“抢刀时划到”);
这些行为被法院解读为“明知行为违法,刻意逃避责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我不签字、不认罪,案子就办不下去”。但现代刑事审判早已告别“口供依赖”。你的沉默,可能被解读为抗拒;你的逃跑,可能被当作认罪。
真正的辩护,不是赌对方证据不足,而是在证据闭环形成前,用专业手段瓦解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1979年《刑法》第134条第2款(旧法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1项(二审维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间接证据定罪规则)、第155条(附带民事赔偿)
参考案号:(2015)X中刑初字第XX号、(2016)X刑终字第XX号(已脱敏处理)
别等“证据齐全”才找律师
黄金救援期在刑拘后37天内。越早介入,越有机会影响侦查方向、申请调取有利证据(如原始病历、现场重建)。
“夺刀误伤”不是万能盾牌
必须配合法医学专家论证:伤口深度、角度、创道是否符合夺刀力学模型?
李荣维律师团队常联合 forensic 专家出具《损伤机制分析报告》,打破控方“唯一结论”。
警惕“朋友证言”反水
本案中,张某的朋友作证说他“捅了一刀”。这类证言往往在情绪激动或记忆模糊下形成,可通过交叉询问、时间线比对、录音回溯等方式质疑其可靠性。
赔偿≠减刑,定性才是关键
张某积极赔偿,但因法院认定“主观恶性大+长期潜逃”,仅“酌情考虑”。
昭通李荣维律师深耕暴力犯罪合规、命案辩护、证据攻防,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专注从事实定性、证据合法性、量刑情节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暴力犯罪合规、命案辩护、证据攻防领域,擅长在“零口供、弱证据”案件中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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