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做政府外包、拆迁协调、项目代管的朋友都听过这种话:
“你代表的是国企/政府,签字就有责任!”
于是有人真把自己当“半个公务员”,帮人走个流程、签个字,收几万“感谢费”,结果——
一审被判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刑期三年半!
但二审却大反转:身份不对,罪名全错!
最终只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砍到一年六个月。
为什么?
因为法律看的不是你“干了什么活”,而是你“是谁的人”!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带您看清这个关键雷区:
行政权力层层转包后,最末端的执行者,到底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故事发生在某东部省份。
当地市政部门把一条道路改建工程的房屋拆迁工作,委托给一家国有开发公司(简称“A公司”)。
A公司自己不干,又和一家民营服务公司(简称“B公司”)签了《劳务委托协议》,把具体活儿“外包”出去。
周某和朱某是B公司的普通员工,被A公司负责人口头任命为动迁项目“总经理”“经理”,对外以A公司名义工作,还发了工作证、挂牌上岗。
期间,有第三方人员找到他们,说:“这几套房是空户,补偿款本该归政府,但我们想‘操作’一下,你们帮忙签个字,事成后有‘辛苦费’。”
两人明知房屋无人居住,仍按对方提供的虚假材料签字审批,导致138万余元公共资金被冒领。
事后,两人共收“好处费”21.8万元(其中19.8万打入朱某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
✅ 他们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构成滥用职权罪 + 受贿罪,数罪并罚,判三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
两人不服上诉:“我们只是B公司打工的,签的是劳务合同,工资社保都是B公司交的,哪来的‘公职身份’?”
二审法院查明:
B公司是纯民营企业;
周、朱从未与A公司建立劳动或人事关系;
所谓“任命”只是项目期间的口头安排,无正式委派文件;
整个合作本质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业委托。
最终改判:
❌ 不构成滥用职权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不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 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减半!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收钱”,也不是“有没有违规”,而是——
你到底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明确规定: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普通员工。
本案中,周、朱的身份很清晰:
✅ 是B公司员工;
✅ 与A公司只有项目合作,无隶属关系;
✅ 所谓“职务”来自合同委托,而非组织委派。
→ 因此,他们不具备公职身份,不能套用更重的罪名!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被“挂名头衔”迷惑!
“动迁经理”“项目总监”“协调专员”……这些名字再响亮,
只要你不是编制内、不是正式委派、不是代表国家机关,
就大概率只是企业员工!
收“感谢费”可能违法,但绝不等于“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1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主体限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认清你的“法律身份”
工资谁发?社保谁交?考核谁管?
如果全是第三方公司,你就不是“公职人员”!
→ 别因一个“项目头衔”误判风险。
拒绝任何“好处费”“感谢金”
即使你只是“走流程”“盖个章”,只要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就可能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该罪立案标准仅6万元,21.8万已属“数额较大”,最高可判5年!
重大审批务必留痕、报批
拆迁、资金发放、资格审核等敏感操作:
书面请示委托方;
保留沟通记录;
避免个人签字背锅。
出事第一时间找专业刑事律师
→ 李荣维律师深耕政企合作合规、职务犯罪辩护、身份定性争议处置,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擅长从权力来源、主体身份、行为性质三维度构建“去公职化”辩护策略,为非编制人员守住罪轻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涉企职务犯罪辩护、政企合作法律风险防控、身份定性类案件处置,主张“用组织关系解构刑事指控”,为项目执行层、外包人员、挂靠团队提供精准身份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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