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
“纪念币是国家法定货币,带几枚回家收藏,又不是毒品、武器,怎么可能违法?”
但现实很打脸——
这位女士从香港带10枚1公斤重的龙年纪念银币入境,没申报,结果被查!
海关一算:偷逃税6.46万元,够刑事立案了!
好在案子审理期间,司法解释变了——入罪门槛从5万提到10万,她刚好“卡线脱罪”!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带您看清这个“看似合法实则高危”的灰色地带:
纪念币不是普通钱,它是“披着货币外衣的商品”!带错一枚,可能就踩进走私雷区!
2012年,吕女士(香港居民)从罗湖口岸入境。
行李被抽查,海关发现她带了10枚未申报的纪念银币。
这些可不是普通硬币——
每枚重1公斤纯银(99.9%);
面额标着300元人民币;
但市场价每枚3.8万元!
10枚总值38万元!
海关认定:
✅ 这些纪念币虽是“法定货币”,但不用于流通,属于可买卖的商品;
✅ 入境未申报 = 逃避海关监管;
✅ 虽然关税为0,但要交17%增值税(约6.46万元);
✅ 偷逃税超5万 = 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
吕女士傻眼:“我只是收藏,又没卖,怎么就成走私了?”
更戏剧性的是——
案件拖到2014年,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出台:
走私入罪门槛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她偷逃6.46万,按旧法够罪,按新法不够罪!
检方果断撤诉,法院准许——无罪释放!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揭示了三个关键认知:
错!
《人民币管理条例》确实说纪念币是“法定货币”,
但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日起就可上市交易,本质是投资品+收藏品。
→ 海关不看“面额”,看实际市场价值!
大错!
走私罪打击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
而“应缴税款”包括关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等。
→ 即便关税为0,偷逃增值税照样可能构成走私!
“法定货币” ≠ “免申报物品”!
只要是高价值、可交易、非自用合理数量的纪念币,
入境就必须走申报通道,否则——
轻则没收罚款,重则刑事立案!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被“国家发行”四个字迷惑!
在海关眼里,1公斤银币 = 3.8万元商品,不是300元“钱”!
带纪念币、金条、邮票、古董进出境,务必提前查清:是否要申报?要缴多少税?
一次侥幸,可能换来十年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进出口税则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9条
特别注意:
自2014年起,走私普通物品罪入罪标准为偷逃税款10万元以上;
但若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物品,即使税款低,也可能构成其他走私犯罪!
先问自己:这是“自用”还是“投资”?
自用:少量、合理(如1-2枚);
投资/代购:无论数量多少,必须申报!
查清物品属性与税率
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或咨询专业机构;
纪念币通常归类为“硬币”或“收藏品”,增值税13%-17%(视政策调整)。
走红色申报通道!
不确定?宁可多花10分钟申报,也别赌“不会被查”;
主动申报 = 合法纳税;隐瞒不报 = 走私嫌疑!
保留购买凭证与鉴定证书
万一被查,可证明来源合法、价值真实;
有助于争取“初犯、情节轻微”从宽处理。
如已被立案,立即评估“时效+司法解释”变化
→ 李荣维律师深耕跨境物品合规、走私罪名边界辩护、涉税刑事案件风险化解,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擅长从物品属性认定、税款计核方式、司法解释溯及力三维度构建“非罪”或“撤案”辩护策略,为跨境商务人士、收藏爱好者守住自由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走私类犯罪辩护、高净值物品跨境合规、海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转化防控,主张“用商品逻辑解构货币表象”,为频繁往返内地与港澳的商旅人士提供精准法律护航。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