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往自己口袋装!”
“钱全用在公事上了!”
“这不叫贪污,是变通解决经费难题!”
这类辩解,在基层办案中太常见了。
尤其是那些长期在一线工作的干部,手里没点“灵活资金”,好像连年会都开不了。
可法律怎么看?
你管得越“活”,风险越高;你花得越“公”,定罪越狠。
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以公之名,行私之实”的反转剧:
站长把公司转到私人名下,服务费绕道自家企业收取,账外循环百万资金——
嘴上说“为站里办事”,法院却判:这是贪污!一分不饶!
为什么?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程序正义的“实质正义”,都是空中楼阁。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理解基层难处,但我也必须说清一条底线:
再正当的目的,也不能成为侵占公款的理由。
很多单位都有“潜规则”:
财政拨款不够用,就搞个“体外循环”;
发不了奖金,就设个“账外账户”;
项目有结余,就存进“下属公司”。
听着像智慧,实则是雷区。
一旦出事,没人会问你是不是真为了单位好。
法官只看三点:
钱从哪来?
谁说了算?
权属归谁?
只要是你一个人决定、一个人控制、一个人审批——那不管用途多“公”,性质都变了。
李荣维律师分析:司法解释早就划清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写得明明白白: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故意,非法占有财物后,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不影响贪污罪认定。”
换句话说:先犯了罪,再捐出去,还是罪。
来看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地名、姓名均已脱敏):
张某曾任某县农业机械管理站站长,同时兼任下属国企法定代表人。
2008年至2013年间,他主导设立了两家企业,并通过它们完成了一场隐蔽的资金转移:
2009年,张某以“设立农机零配件服务网点”为由,推动单位出资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来自其主管的全额拨款企业。
2011年4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未报上级审批、未公开挂牌、未评估作价,私自将该公司无偿转让给亲属马某,并由自己实际控制。
此时,公司虽更名,但业务照旧,银行账户、合同主体全部延续。
2012年至2013年,本应支付给原单位的服务费共计78万元,被张某指令客户直接付至A公司账户。
随后,他又如法炮制,推动设立B公司,将另一笔42万元服务费导入其中。
资金到账后,张某通过虚假报销、提现消费等方式套现,部分用于个人开支,部分用于单位日常接待、差旅补贴等“非正式支出”。
案发后,张某辩称:“这些钱大部分都用在站里了,我没有贪心。”
法院怎么判?
贪污罪,数额100余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李荣维律师分析:他的错,不在花钱方向,而在获取方式和控制路径。
从他私自转让公司那一刻起,这家企业就不再是“单位资产”,而是“个人工具”。
后续所有流入该公司的资金,无论用途如何,都已脱离监管体系,构成对公共财产的实际侵占。
就像你拿单位保险柜钥匙开了自家店门——
哪怕一分钱没花,也是盗窃既遂。
本案两大争议焦点,法院给出了权威答案:
否。
所谓“小金库”,必须满足四个核心特征:
设立体现单位意志(集体决策);
管理接受单位监督(多人参与);
资金用于单位统筹(非个人支配);
收支接受事后追认(程序补正)。
而本案中:
公司转让无会议记录、无文件批复;
账户由张某一人掌控,其他领导毫不知情;
收入不入账、支出无凭证;
直至案发才暴露。
这不是“小金库”,这是披着公司外衣的个人金库。
不能。
根据“控制说”理论,贪污罪既遂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
一旦资金进入其个人控制的企业账户,犯罪即告完成。
后续无论是买车、买房,还是请客、发红包,都属于“赃款去向”,不影响定性。
正如最高法观点明确指出:
“即使用于公务,也只是量刑酌情考虑情节,不得核减犯罪数额。”
否则,人人效仿:“我先拿500万, потом捐300万做公益”——
岂不天下大乱?
本案定性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构成挪用公款罪。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一项
贪污罪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既遂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将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认定,仅可酌情从轻处罚。
这些条款共同传递一个信号:
目的正当≠手段合法。程序缺失,一切归零。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在于:
当事人往往真心为单位付出,却被整体否定。
但我们仍可争取空间。
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贪污+公用”双重事实,必须从以下三点构建防线:
若能证明公司设立、资金流转曾口头汇报、班子知晓、实际受益,可主张“单位默许”,削弱“个人侵占”属性。
重点收集会议纪要、签报记录、证人证言等。
全面梳理全部支出用途,区分个人消费与公务开支比例。
对于确系用于单位发展的部分(如设备采购、技术培训),应提供票据、照片、验收材料等佐证,为量刑减轻夯实基础。
强调其初衷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待遇、推动事业发展,而非谋取私利。
结合一贯表现、群众评价、组织鉴定等,塑造“为民担当型干部”形象,争取司法同情与宽宥。
我在某案中成功推动缓刑的关键,正是调取到当事人将80%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与签收单据,最终获法院采纳。
很多干部倒在这句话上:
“制度卡得太死,不这么干事情办不成!”
我懂。
但我更要说:
真正的担当,是在规则内解决问题,而不是突破底线去“救火”。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请记住三条铁律:
凡涉及资产处置,必走评估、审批、公示程序;
凡设立新主体,必留决策痕迹,确保可追溯;
凡有账外支出需求,及时向上级请示,争取专项支持。
规矩不是障碍,而是保护。
宁愿慢一点,也不要快进监狱。
我是李荣维,执业十余年,专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
常年奔走于昭通基层一线,也代理过多起省级重大影响案件。
我见过太多因“好心办坏事”毁掉人生的案例。
我不轻易评判动机,但我会告诉你:
在法治时代,善意必须穿上合规的外衣,才能走得长远。
这些年,我坚持用“程序合规 × 实体攻防 × 心理博弈”三维视角拆解案件,
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让每一次定罪,都经得起推敲。
如果你需要一位冷静、专业、懂规则也敢说话的律师,我可以为你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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