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们没有一辆车是自己的。
但他们每天调度40台私家车,在长沙和宁乡之间来回跑;
他们建了短号群,装了调度台,雇了拉客员,还给司机交罚款;
他们甚至起了个名字叫“平安车队”。
这不是滴滴,也不是出租车公司——他们什么许可证都没有。
案发后,老板被控非法经营罪,赚了62万,差点坐牢。
很多人说:“这不就是现在的聚合平台吗?”
可没人告诉他:在法律眼里,组织化=规模化=犯罪化。
今天,李律师就用这起真实案件告诉你:当你的“便民服务”开始收管理费、发工资、扛罚款时,你就已经站在了刑事红线边缘。
💼案例
2009年4月,王某(化名)在湖南省某市注册成立“A公司”(化名),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商业信息咨询。同年,李某(化名)加入,二人各占50%股份。公司对外称“平安车队”,实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公司运营模式如下:
社会车辆缴纳2000—3000元加盟费加入;
每月向车主收取1400—1600元管理服务费;
统一派单、提供客源、发放名片、建立短号集团网;
聘请车队长、调度员、喊话员,按月支付工资;
协调运政、城管关系,并承担执法查扣产生的罚款;
在长沙与宁乡之间形成固定班次、定点接送。
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间,公司集合近40台车辆从事城际客运,非法经营数额78.45万元,违法所得62.15万元。
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我们只是信息服务,没直接开车。”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以公司形式长期、规模化组织无证营运,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未上诉抗诉。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致命的认知误区是——“只要没抢劫杀人,就不算犯罪”。
错!真正的规则是:当你开始‘系统性替代’国家许可的运输体系时,哪怕动机是便民,也会被认定为‘侵蚀公共秩序’。
王某、李某的行为之所以入刑,是因为他们已不再是“个人搭便车”,而是构建了一个事实上的非法运输企业:有组织架构、有员工薪酬、有风险兜底、有利润分配。
但为何判缓刑?因为法院同时看到:
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未暴力垄断市场;
主动退赃认罚。
所以,这是典型的“情节严重但非恶劣”案件。
辩护的关键,就是把“社会功能”讲出来,把“主观恶性”降下去。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配套法规:
《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客运经营须行政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复函(国法函〔2005〕431、432号):明确无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属违法行为,可追究刑责;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提示可依刑法追责。
📌 关键解读:
刑法打击的是“组织化、持续性、盈利性”的无证营运;
个体零星“跑黑车”一般行政处罚;
若存在统一收费、承担罚款、雇佣人员等“企业化运营”特征,极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平台化运营”案件,辩护必须打出“三脱钩”策略:
脱钩“经营控制权”:论证当事人仅为信息中介,不干预司机接单、定价、路线选择,缺乏对运输行为的实际支配。
脱钩“风险承担”:证明未统一投保、未承诺赔付、未实际控制车辆,避免被认定为“实质承运人”。
脱钩“组织属性”:剥离“加盟费”“管理费”与“工资”概念,主张其为“会员服务费”“劳务报酬”,切断“企业化运营”指控链条。
记住:模式决定命运。律师的价值,是在“创新”与“违法”之间划出安全区。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示:
如果你正从事以下活动,请立即自查:
✅ 网约车聚合平台
✅ 城际拼车联盟
✅ 顺风车信息群
✅ 私家车带客返佣
务必做到:
不设固定线路、班次、票价;
不统一收款、分账;
不承担事故赔偿或执法罚款;
不雇佣专职调度、拉客人员; ❌ 切勿以“公司”名义收取“管理费”“加盟费”并承诺“保驾护航”。
否则,你可能不是“创业者”,而是下一个被告。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新型经济犯罪辩护、互联网平台合规、非法经营罪边界认定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在“创新模式”与“刑事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从业禁止到合规转型的实质性突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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