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们往人家窗户上泼了汽油,敲碎玻璃,然后躲到墙外——屋里的人被惊醒,打开手电查看,电火花引燃汽油,大火烧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可问题是:他们根本没点火!
火是屋主自己用电击手电“点着”的。
这算谁的责任?法院判了:放火罪既遂,死刑缓期执行。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也算我干的?”错!李律师分析:刑法不看“谁最后一击”,而看“谁打开了死亡开关”。今天这起真实改判案例,告诉你:即使火不是你亲手点燃的,只要危险是你制造的,结果就得你来扛。
💼案例
2012年2月某日凌晨,河北省某市女子王某(化名)因与高某某感情纠葛心生怨恨,遂联系男子李某(化名)共同实施报复。二人经事先踩点后,驾驶面包车携带汽油、稻草、爆竹、打火机等工具,潜至高某某父母所居院落外。
见屋内已熄灯入睡,王某在院墙外望风,李某则翻入院内,先切断房屋电源,随后将汽油泼洒于东、西屋窗台及大门,并用木棍击碎东屋玻璃,向屋内继续泼洒汽油。
屋内老人高某、卢某某被异响惊醒,因断电无法开灯,便取出随身携带的警用强光手电照明,并开启电击功能以驱赶可能的入侵者。手电端部瞬间产生高压电弧火花,引燃空气中弥漫的汽油蒸气,火焰爆发,致二人严重烧伤。
卢某某因大面积烧伤引发休克、毒血症及多脏器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构成重伤二级;房屋及物品损毁价值4672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放火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人虽未亲自点火,但其泼油、断电、砸窗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必须使用照明工具,进而引发火灾,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放火罪既遂。
被告人辩称:“我们只是准备点火,还没来得及动手就被‘抢先’了,应属犯罪预备。”辩护人亦主张定性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法院未采纳上述意见,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曾抗诉认为量刑过轻,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一场本想“吓唬一下”的报复,最终酿成命案重刑。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颠覆常识的一点是——你不需要亲手点燃火焰,也能构成“放火罪既遂”。
关键在于:你是否主动制造了一个高度危险且不可控的因果链条?
就像布置好炸药后离开,结果有人抽烟引爆——炸药是谁装的,责任就是谁的。
被害人使用手电看似“意外介入”,实则是被告一系列行为下的通常反应:断了电,自然要点灯;听见破窗,当然会防备。这种“合理自救”反被点燃,正是犯罪风险的必然延伸。
但这不意味着无路可走!李律师提醒:若能打破“行为→结果”的相当性,或否定主观归责基础,仍有辩护空间。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别说明:
“放火罪”保护的是公共安全,不仅限于特定对象;
即使目标仅为私人报复,只要行为可能危及周边邻居生命财产(如本案距邻居家仅15.4米),即构成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现实化并造成后果,而非是否完成全部预设动作。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非典型点火”型放火指控,以下三条路径可作为核心辩护策略:
质疑“介入行为”的异常性与独立性
若能证明被害人操作存在明显不当(如明知有油气仍高频触发电击)、或使用违禁设备、或现场存有第三方助燃源,可主张该介入因素具有“异常性”,足以中断原因果链。例如调取手电使用记录、询问厂家技术参数,论证“正常照明不会起火”。
切割共犯责任,否定“实行行为”完成度
对仅参与踩点、望风的从犯,应强调其未实施任何直接危险行为,且对后续发展无实际控制力。结合其主观认知局限,争取认定为“犯罪预备”或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减轻处罚”。
重构行为性质:由“放火”转为“故意伤害(未遂)+过失致人死亡”
通过讯问笔录、聊天记录还原作案动机与预期效果,证明其目的仅为恐吓或轻伤害,无放任火势蔓延之故意。若确无追求公共危害的意图,可尝试降格罪名,避免十年起点刑。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鉴定机构资质)、罪名精确性(是否真正危及公共安全)、程序正当性(搜查扣押是否合规)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力求在重罪指控中撕开突破口。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泼汽油≠试胆游戏,哪怕你没点火;
❌ “我只是吓唬他”不是免责理由;
⚠️ 更危险的是:你以为的“小手段”,在法律眼里已是“生死局”。
记住三个铁律:
一旦制造高度危险环境,你就成了结果的第一责任人;
被害人的合理反应,不能成为你的脱罪借口;
感情纠纷不是减刑保险,冲动报复终将付出代价。
遇矛盾请走合法途径解决。若已涉险,请立即停止任何危险行为,并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介入——晚一步,可能就是一生。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暴力犯罪应对、企业高管涉刑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普通公众与企业管理者,擅长在复杂因果关系与罪名争议中寻找转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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