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把猎枪,一笔交易,发生在1997年。
当时没人当回事,也没人被抓。
直到2013年,持枪人连杀5人、重伤3人,震惊全国。
警方顺藤摸瓜,把16年前卖枪的两人也送进了看守所。
家属哭喊:“他们只是牵个线,枪也不是他们开的!”
公众质疑:“这种‘源头’不严惩,以后谁还守法?”
但法院最终裁定:终止审理,不予追究!
凭什么?李律师分析:刑法不是算命,不能要求你为一个“未来疯子”的行为,背负一辈子刑责。关键不在“枪杀了人”,而在“法律是否还在有效期”。今天这起真实判例告诉你:只要守住“时效红线”,哪怕后果再严重,也能依法脱身。
💼案例
2013年,上海市某区发生特大持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化名)作案后落网。侦查发现,其使用的猎枪来源可追溯至1997年前后。
当时,范某某欲购置枪支,通过王某(化名)介绍,从李某(化名)处购得非军用猎枪一支,支付现金约1万元。王某作为中间人,完成钱货转交。
案发时,距交易已过去整整十六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王某、李某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二人虽仅交易一支枪支,但该枪造成5死3伤的极端后果,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其他情形”,应认定为犯罪,并建议在七年以上量刑。
辩护方提出:
行为发生于1997年前后,应适用1979年《刑法》,法定刑较轻;
构成要件中的“严重后果”仅为入罪条件,不得重复评价为加重情节;
追诉时效已过,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应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自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算,早已超出期限,且无证据证明二人有逃避侦查行为,不属于“必须追诉”情形,故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一场可能改变人生的刑事追责,因一道程序门槛戛然而止。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逻辑是——你不需要为他人不可预测的恶行无限买单。
刑法中的“客观超过要素”理论明确:
即使你卖枪的行为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条件,只要没有共同故意、未持续参与,就不能因为“结果特别严重”就突破追诉时效。
这不是放纵犯罪,而是守护法治底线:刑罚必须有时效,否则人人自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但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关键适用:
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及1995年司法解释(因新法更重);
非法买卖一支枪并造成严重后果,属基本犯,法定最高刑为“七年以下”,追诉时效为十年;
追诉期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而非“结果发生之日”。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旧事重提+后果严重”型案件,以下三步是破局关键:
锁定时间锚点
立即收集能证明行为发生时段的证据:户籍迁移记录、工作履历、证人证言等,争取适用旧法。
阻断重复评价
明确主张:“严重后果”仅用于满足入罪门槛,不得再作为“情节严重”升格量刑,否则违反“禁止双重评价”原则。
启动时效抗辩
主张追诉期已届满,并提交长期稳定居住、未更换身份、无逃匿行为等证据,排除“应当追诉”例外情形。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口供取得程序)、罪名精确性(是否构成买卖)、程序正当性(是否超期立案)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实现以程序正义捍卫实体权利。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卖枪=高危行为,任何时候都不能碰;
❌ “我不知道他会杀人”不是免责理由;
⚠️ 但如果你的“旧账”已过十年,请立即行动!
记住三条铁律:
法律不期待你预见未来犯罪;
时间是你最后的盾牌,别等到被捕才想起;
一旦被查,第一句话应该是:这事还能追吗?
有些责任无法摆脱,但有些追责可以依法终结。关键看你能不能抓住那根法律绳索。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涉枪涉爆犯罪、历史案件翻案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普通公众与特殊行业从业者,擅长在复杂时空交错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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