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施工、合伙分包、利润分配不清等问题屡见不鲜。一旦合作破裂、利益失衡,有人便选择报警,试图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然而,法律有明确界限:不是所有“拿钱不认账”的行为都构成诈骗。
内蒙古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林某某被控诈骗案,就为公众划清了这条红线。林某某等人因参与机场附属工程建设,在结算工程款后与合伙人黄某某发生分配分歧。黄某某一怒之下报案,称林某某“骗走165万元”。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甚至判处其十一年半有期徒刑!
但经过二审发回重审,法院最终宣告:林某某无罪。理由是——这是一起典型的民事合伙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一、案情回顾:挂靠施工、合伙分钱,为何变成“诈骗”?
化名“林某”(原名林某某)原是A公司员工。2014年,B公司中标霍林郭勒市民用机场项目后,将部分附属工程分包给A公司,合同价2350万元,由林某作为签约代表。
但实际上,A公司并未施工,而是由林某、张某某、黄某某、韩某某、祁某某等人以邓某某(黄某某公司会计)名义挂靠A公司,实际组织施工。工程款由B公司打给A公司,A公司扣管理费后转至黄某某指定账户。
2016年底,工程结束。林某联系B公司办理最终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725万余元,最后一笔320余万元以承兑汇票形式交付。林某将汇票交给合伙人张某某贴现后,几人按惯例平均分配:每人约50万元,祁某某多拿4万,余款暂存。
事后,林某主动缴税、向A公司交管理费、开具发票,并于2017年1月将分配明细通过彩信发给黄某某。随后,张某某、韩某某陆续转账共160万元给黄某某。但因双方对“谁该多分”争执不下,始终未达成一致。
直到近10个月后,黄某某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林某等人“从未参与施工,骗取工程款”。
二、核心争议:拿工程款=诈骗?法院说“不”!
检察机关认为林某虚构身份、隐瞒真相,骗取B公司财物。但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诈骗罪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关键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如伪造合同、虚报工程量);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想“白拿钱不干活”)。
而本案中,这两点均不成立。
1. 没有虚构事实
林某等人确系实际施工人;
结算依据是真实工程量清单;
B公司按合同正常付款,并收到发票和收据;
所谓“绕过A公司直接结算”,实为挂靠模式下的常见操作,不等于诈骗。
李荣维律师认为: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挂靠现象的背景下,不能仅因程序不规范就推定当事人有诈骗故意。
2.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工程款到账后,林某未独吞,而是与其他合伙人公开分配;
主动缴税、交管理费、完善财务手续;
多次与黄某某沟通分配方案,并转账160万元;
从未逃避联系或隐匿财产。
李荣维律师提醒:真正的诈骗犯往往“拿钱就跑、拉黑失联、挥霍赃款”。而林某的行为恰恰相反——积极履约、主动沟通、配合结算,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三、谁才是被害人?B公司根本没损失!
更关键的是,本案甚至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B公司按实际工程量付款,合同已履行完毕,未遭受任何损失;
A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只收管理费,也无财产受损;
真正有争议的是合伙人黄某某与林某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
李荣维律师强调:刑法保护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财产权,不能沦为私人讨债的工具。合伙人之间因分红不均产生矛盾,应通过民事诉讼、仲裁或协商解决,而非动辄报警抓人。
四、法律警示:警惕“以刑促民”的滥用
近年来,一些经济纠纷当事人试图通过刑事立案施压对方,俗称“以刑促民”。这种做法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可能造成冤错案件。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明确指出:
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在民事、行政手段无法救济,且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可动用刑罚。
林某案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即便存在管理混乱、分配不公,只要没有欺诈和非法占有意图,就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五、结语:守法经营,也要懂法维权
本案给所有工程从业者敲响警钟:
挂靠虽常见,但风险极高,建议尽量通过合法资质承揽工程;
合伙务必签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分工、分红比例;
发生纠纷先走民事途径,切勿轻言“对方诈骗”。
法律既惩罚真正的骗子,也保护无辜的经营者。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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