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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长期辱骂女友致其自杀,法院:构成虐待罪!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3日 阅读:0次


“我只是说了几句气话,没想到她会想不开……”
这句看似轻描淡写的辩解,在法律面前却无法成为免责的理由。

北京市一起真实案例警示公众:恋爱同居关系中的精神暴力,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化名“牟某”(原名牟某某)因长期对同居女友刘某某(化名)进行高频次、持续性的辱骂、羞辱,最终导致对方多次自残并服药自杀身亡。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经济损失7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打破了“只有打骂才算虐待”“未婚情侣不算家人”的传统认知,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亲密关系不是施暴的遮羞布,精神摧残同样要负刑责


一、案情回顾:从甜蜜同居到精神牢笼

2018年8月,24岁的刘某某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两人很快进入同居状态——先后在大学公寓、各自家中共同生活,并多次见双方父母,俨然以“准夫妻”身份相处。

然而,甜蜜之下暗流涌动。自2019年1月起,牟某因耿耿于怀刘某某过往的性经历,开始频繁追问细节,并以此为由反复争吵、辱骂。他不仅言语粗鄙,还曾说出“你去打个胎,我就原谅你”等极端言论。

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牟某到案后辩称:“我们只是情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我没动手打她,只是吵架,她的死跟我没关系。”

但法院并不认同。


二、三大争议焦点,法院一一驳回

焦点一:未婚同居情侣算“家庭成员”吗?

牟某及其辩护人主张,虐待罪仅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等法定家庭成员,同居恋人不在其列。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这一观点已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明确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暴力犯罪规制范围。

本案中,牟某与刘某某: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律保护的不是“结婚证”,而是实质上的共同生活与情感依赖关系。当一方对另一方形成精神控制,且受害者难以逃离时,就应适用虐待罪予以惩处。

焦点二:没动手打人,光是“骂人”也算虐待?

法院认定,牟某的行为已远超普通争吵。
他在近10个月内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地对刘某某进行人格贬损、羞辱和精神打压,内容涉及隐私、道德审判甚至生育胁迫,造成对方情绪崩溃、多次自残。

李荣维律师提醒
虐待罪不仅包括殴打、冻饿等肉体伤害,长期的精神折磨、侮辱、恐吓同样构成“虐待行为”。尤其当受害者出现抑郁、自残等极端反应时,施暴者更应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焦点三:自杀是她自己的选择,与我无关?

这是最危险的认知误区。

法院查明:刘某某原本性格开朗,是在与牟某同居后才逐渐变得沉默、焦虑、绝望。其两次自残、一次病危,均直接发生在牟某辱骂之后。最后一次争吵中,牟某一句“你太依赖我了”成为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李荣维律师强调: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要求“直接导致死亡”,而是看行为是否制造并强化了自杀风险
牟某作为最亲近的人,明知对方已处于精神崩溃边缘,却未采取任何安抚或求助措施,反而继续施加语言暴力——这种“漠视+加害”的组合,构成了法律上的因果链条。


三、法律意义:为“隐形家暴”亮起红灯

过去,许多人认为“没动手就不算家暴”,尤其在恋爱、同居关系中,精神控制常被美化为“吃醋”“在乎”。但本案明确宣告:

这不仅是对逝者的告慰,更是对潜在施暴者的震慑。


四、给公众的警示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广大青年

  1. 亲密关系≠无限容忍:健康的爱情建立在尊重与平等之上,任何以“爱”为名的羞辱、控制都是危险信号;

  2. 遭遇精神暴力请勇敢求助:可向亲友、心理咨询师、妇联或公安机关反映,保留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

  3. 旁观者勿轻言“家务事”:若发现身边人长期情绪低落、自我否定、有自残倾向,请及时干预。

法律不会纵容以“感情纠纷”为借口的伤害。真正的爱,从不让人想死。


结语:别让“爱”变成“牢”

刘某某的生命定格在24岁,留给家人无尽悲痛,也给社会留下沉重一课。
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家庭的边界正在扩展,法律的保护也在延伸。无论是否领证,只要共同生活、彼此依赖,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愿每一段关系都充满尊重,而非恐惧;愿每一个生命都被温柔以待,而非推向深渊。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无论是家庭暴力维权、刑事辩护,还是情感纠纷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专业支持助您守护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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