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款被挪用,当事人慌了神,第一反应往往是“平账”。一张假发票、一笔虚列支出,看似能暂时糊弄过去,殊不知这一步,可能正将自己从“挪用”的坑,一脚踹进“贪污”的深渊。公诉机关常以此为据,主张其“非法占有目的”已经形成,意图“永久侵吞”,从而重判。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任务,就是在这一片混沌中,为当事人争出一条生路——证明那只是恐惧下的遮掩,而非决绝的占有。
王某(化名)是广东省某大型国企的财务主管。2019年至2021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提取备用金及签发现金支票,将总计超过400万元的公款用于个人网络赌博。随着窟窿越来越大,王某开始感到恐慌。
为了掩盖账面差额,他采取了“虚列支出”的方式:在公司账目上虚构了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向C公司支付设备租金等项目,累计金额近300万元。他还曾私盖印鉴,并伪造了一本与合作方合资公司的收据来填充凭证。案发前,王某已陆续归还了137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了检方意见,认为王某的“平账”行为表明其主观故意已转化为非法占有,故认定其构成贪污罪(未退还部分)与挪用公款罪(已归还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自己从未想过要“吞掉”这笔钱,所有“平账”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想办法筹钱归还,其本质仍是挪用。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虚列支出”式的平账,是否必然等同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所指的“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彻底消灭痕迹的行为? 一审判决将复杂的主观心态简单地与客观平账行为挂钩,犯了“一刀切”的错误。二审的关键,在于能否穿透表象,还原被告人的真实意图。
本案定性争议主要围绕以下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公款罪。(核心在于“挪用”,即暂时占用,有归还意愿)。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区分“挪用”与“贪污”的关键节点)
面对“转化型贪污”的指控,李律师会立即从“三维辩护体系”发起反击:
证据合法性维度:深挖“平账”行为的实际效果。这笔虚列的支出,收款方B、C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我方与这些公司是否有真实业务往来?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笔款项在项目最终结算时必然会被核销或对账,这种“平账”根本无法实现“永久占有”,只是一种脆弱的、随时会被戳破的伪装。
罪名精确性维度:重点审查“一一对应”关系。真正的“平账”是为了抹去特定款项的痕迹,应有明确的假票据与每一笔挪用资金对应。而王某的“虚列支出”是笼统地填补总账缺口,其取款记录清晰显示经手人为本人,这恰恰说明他并未试图彻底消灭自己的作案痕迹。
程序正当性维度:最关键的证据是还款行为。李律师提醒,任何一次主动归还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是对抗“非法占有目的”最有力的武器。必须梳理全部还款记录、凭证,并结合其借款、变卖资产等筹款行为,构建完整的“无占有故意”证据链,从根本上瓦解“转化贪污”的逻辑。
李律师提醒,一旦因故挪用公款,最危险的做法就是病急乱投医,企图用更复杂的谎言去掩盖第一个错误。每一次“平账”操作,都可能被解读为犯罪升级的信号。正确的做法是悬崖勒马,尽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律师的指导下制定合规的补救方案,争取自首或坦白的机会,这才是唯一的出路。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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