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还在快递站,我连包装都没拆,这就算‘贩卖’成功了?”这是许多当事人被抓获后最本能的困惑。在刑事辩护中,一个案件是定为“未遂”还是“既遂”,往往意味着刑期上数年的差距。对于贩卖类犯罪,核心在于“控制权”的转移。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任务就是紧盯这一点,向法庭证明:被告人的犯罪链条,在拿到实物之前,就已经被彻底斩断了。
李某(化名)是一名普通务工人员。2023年5月,其妻子王某联系从广东某地购买了一批光盘,并告知李某前往北京市某物流点提货。当李某使用一张非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完提货手续,正准备将装有2996张光盘的包裹运走时,被早已布控的警方当场抓获。
经鉴定,这批光盘内容均属淫秽物品。检察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李某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包裹内是淫秽光盘,只是帮妻子取个快递,且从未进行过任何销售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妻子关系密切,其使用虚假身份提货的行为明显具有规避侦查的故意,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但法院同时采纳了辩护意见中的关键一点:李某尚未实际控制货物,其贩卖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故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当被告人完成了付款、联系、提货手续,但货物仍在物流公司的监管区域内,尚未由被告人实际控制并带离时,是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公诉机关可能倾向于从严打击,而辩护人的战场,就在这“一步之遥”的物理距离和法律定性之间。
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将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等行为纳入打击范围,并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标准。
面对此类“运输途中被抓”的案件,李律师会立即从“三维辩护体系”展开工作:
证据合法性维度:深挖“实际控制权”的归属。货物是在物流公司仓库内?还是在李某的车上?是否有监控显示货物已交付给李某?如果货物始终处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保管之下,李某的“占有”并未实现,这便是论证“未遂”最有力的客观事实。
罪名精确性维度:精准区分“购买”与“贩卖”。李律师提醒,必须向法庭阐明,本案仅停留在“购买”阶段。真正的“贩卖”是一个双向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算完成。本案中,李某没有买家,没有议价,更没有完成一次实际销售,其牟利目的尚停留在计划层面,社会危害性远小于既遂状态。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侦查程序的“控制性”。如果警方是掌握了完整线索后进行的“控制下交付”或“钓鱼执法”,那么整个犯罪过程自始至终都在公权力的严密监控之下,被告人客观上已不可能完成犯罪。这种情况下,应坚决主张构成未遂,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上的宽宥。
李律师提醒,任何形式的涉黄、涉赌、涉毒物品交易,都是高压线。即便只是帮忙“代收”一个包裹,也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更没有安全的“帮忙”。一旦涉及敏感物品,务必保持清醒,果断拒绝,切勿因一时情面或小利,换来一生的悔恨。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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