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花真金白银买了集装箱,跑的也是正经运输,凭什么说我是‘诈骗’?”这是许多物流老板被调查后的第一反应。他们认为自己只是利用了政策的“灰色地带”,顶多算违规操作。然而,在法律的天平上,这种精心设计、系统性地骗取巨额通行费的行为,早已从“省钱妙招”升级为“财产犯罪”。作为辩护人,我们的战场,就是在这片看似模糊的地带中,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定性——证明其行为本质是民事违约,而非刑事诈骗。
王某(化名)是广东省一家物流公司的负责人。2019年至2023年间,他发现省内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有通行费优惠政策。为了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王某从二手市场购入了一批已报废、破损的20英尺旧集装箱,用于煤炭等普通货物的内陆长途运输。
为了让这些非标集装箱通过收费站检查,王某授意财务人员张某伪造了全套“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虚构船名、船次,并要求司机随车携带以应付人工查验。同时,他还为公司车辆办理了ETC卡,直接驶入专供标准集装箱使用的ETC通道。
经核算,在此期间,王某的车队共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超过130万元。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犯罪。王某辩称,其所用集装箱在尺寸上符合国际标准,且主观上是为了企业发展,并未占有优惠费用(已让利给客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这种利用虚假材料获取行政收费减免的行为,究竟应归类于行政处罚范畴的“逃费”,还是刑法所规制的“诈骗”? 这不仅关乎罪与非罪,更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欺骗行为是针对“合同履行”的具体条款,而非对收费方财产权的整体欺诈。
本案的关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核心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面对“诈骗罪”的指控,李律师会立即启动“三维辩护体系”进行抗辩:
证据合法性维度:重点审查“欺骗手段”的实际效果。收费员是否真的基于假运单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收费站主要依赖车型和目视判断,运单仅作形式审查,那么假运单的作用就非常有限,难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诈”。
罪名精确性维度:全力论证其行为更符合行政违法行为或民事欺诈的特征。李律师提醒,必须向法庭阐明,王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存在的是运输服务合同关系。其使用非标集装箱,本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车辆类型的约定,属于“履约瑕疵”,应通过补缴费用、行政处罚等方式解决,不应轻易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程序正当性维度:深挖收费系统的管理漏洞。如果该类逃费行为长期存在且普遍,说明收费方自身监管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辩护中可提出“被害人过错”理论,主张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以体现公平原则。
李律师提醒,企业经营必须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任何试图通过伪造文件、虚构条件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无论初衷如何,都如同在悬崖边跳舞。一个看似精明的“节流”方案,可能瞬间将整个企业拖入刑事风险的深渊。真正的降本增效,永远来自于管理优化和效率提升,而非对规则的践踏。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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