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过程中,医学专家的意见举足轻重。但如果有人通过这些专家“打招呼”,帮助药企将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并从中收受巨额钱财,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2900余万元的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明确:即便专家是“受邀参与”、报酬标注为“劳务费”,只要其从事的是依法授权的公务活动,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谋利并收钱,即构成受贿罪。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名国企高管的命运,更揭示了“专家身份”与“公权力”的法律边界。今天,我们就结合此案,带您看懂其中的关键法律逻辑。
李某(化名)曾是一家国有控股医药公司的党委书记兼总裁。2015年至2017年间,他得知某药企希望将其产品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便主动牵线搭桥。
他找到两位业内知名专家——熊某(某研究所副所长)和胡某(某三甲医院药学专家)。这两人当时正作为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综合组的咨询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李某请托二人“关照”该药企的药品,并承诺给予回报。
在熊某、胡某的参与下,相关药品最终成功进入医保目录。2017年3月至2022年5月,李某通过其儿子,陆续收受该药企法定代表人邹某给予的1000余万元。加上其他几起受贿事实,李某涉案总金额高达2900余万元。
案发后,李某对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全部赃款。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李某不服上诉,辩称:熊某、胡某只是“受邀提供专业意见”,拿的是“劳务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构成“斡旋受贿”。
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指出:熊某、胡某虽非公务员编制,但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很多人疑惑:专家不是政府雇员,怎么也算“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只看有没有编制、工资叫什么名字,而要看他是否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本案中,国家医保目录直接关系亿万参保人的用药权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属于重大公共事务。专家参与评审,不是随便提建议,而是依据国务院和人社部的明确规定,承担确定技术标准、筛选药品、形成推荐名单等核心职责——这些行为本质上是在协助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具有公务性质。”
即使专家意见需经后续行政审批,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公务属性”。正如法官所说:“不能因为意见不具终局性,就否认其属于公务。”
李荣维律师认为,此案的判决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
“国家正在严厉打击医药领域的‘隐形腐败’。过去有些人以为,只要不直接收药企的钱,而是通过‘专家咨询’‘学术合作’等名义输送利益,就能规避法律。但司法实践已明确:凡是在国家授权的公共事务中行使决策影响力的人,都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旦利用这种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给专家发放的报酬虽标注为“劳务费”,但这只是财务处理方式,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法律定性。
对于药企、医疗机构及专家学者,李荣维律师提醒:
切勿将“专家评审”当作利益交换渠道。参与国家医保、集采、审评等工作的专家,其言行受《刑法》《监察法》约束;
避免“代持”“亲属收款”等隐蔽方式收钱。本案中李某通过儿子收钱,仍被认定为受贿;
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立场。若接受请托、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评审意见,不仅违反职业道德,更可能触犯刑法;
企业合规建设要覆盖“第三方关系”。与专家、顾问的合作必须透明、合法,杜绝“好处费”“感谢费”等灰色支付。
“医保目录关乎国计民生,任何试图‘走后门’的行为,都是在挑战法律底线。”李律师强调。
本案的终审裁定,不仅维护了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也为所有参与公共事务的专业人士敲响警钟:专业权威不是特权,而是责任;一旦将其用于权钱交易,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同时,该案也体现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向“深水区”推进的决心——不仅盯住“官”,也管住“专家”“顾问”等“影子权力”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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