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罗山,一位年过六旬的农家乐经营者魏某(化名),因收购、饲养并出售人工繁育的梅花鹿,一度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然而,经过多次审理、层层上报,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起看似普通的刑事案件,背后却折射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从“一刀切”到“科学分类”的重大转变。
今天,我们就通过这个真实案例,带您了解:为什么同样是梅花鹿,野生的不能碰,人工养的却可以合法经营?法律又是如何一步步为“守法养殖户”正名的?
2012年起,魏某陆续从当地农户手中购买了12只人工繁育的梅花鹿,在自家农庄驯养。几年间,鹿群自然繁殖至19只。期间,有9只鹿自然死亡,1只被宰杀食用,魏某将部分鹿肉和鹿茸制品出售。2017年案发时,警方在其住所查扣剩余9只活鹿及鹿茸酒等制品。
检察机关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梅花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繁育,均受刑法保护,遂判处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魏某不服上诉。案件历经发回重审、二审改判五年、再改判三年实刑,最终在缓刑阶段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23年,最高法作出关键裁定:魏某所涉梅花鹿均为人工繁育种群,且已被列入国家允许商业利用的名录,其行为虽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社会危害性极小,依法不构成犯罪。随后,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魏某终获清白。
很多人不解:“梅花鹿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吗?怎么养着卖就不算犯罪了?”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关键在于区分‘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保护的是真正濒危、需要生态保育的野生动物。而像梅花鹿,我国人工养殖已超百万只,技术成熟、产业规范,鹿茸入药、鹿肉食用早已司空见惯。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明确对这类动物实行‘区别管理’——人工种群可合法经营,不再按‘濒危物种’对待。”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的转折点正是法律理念的进步:“过去司法实践常机械套用‘只要是名录物种就一律入刑’,忽视了物种实际生存状态。如今,最高法通过此案确立原则:对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未经审批经营虽属违法,但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精神也体现在2022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且列入国家人工繁育名录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尽管魏某最终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买卖人工繁育的保护动物。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养殖户、餐饮从业者和药材经营者:
梅花鹿、马鹿、鸵鸟、鳄鱼等虽可人工繁育,但仍需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
交易时必须查验对方资质,保留购销合同、检疫证明、来源凭证等,确保链条合法;
切勿心存侥幸认为“大家都这么干就没问题”。若未办证即大规模买卖,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在特殊情形下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国家最新名录动态。2021年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明确:人工繁育的梅花鹿不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合法经营的前提是合规手续。法律保护的是善意守规者,而非无知或漠视规则的人。”李律师强调。
从“重刑十年”到“宣告无罪”,魏某的命运反转,不仅是个体的救赎,更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它告诉我们: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堆砌,而是要回应现实、契合常理、服务民生。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防止物种灭绝、维护生态平衡;但若把百万头人工养殖的梅花鹿与野外仅存几十只的华南虎同等对待,显然背离了立法本意。
如今,随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将梅花鹿列为“特种畜禽”,其法律地位已趋近于牛羊。这既保障了生物多样性,也支持了乡村振兴中的特色养殖产业。
如果您从事特种养殖、中药材经营、生态农庄或相关行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许可办理、刑事风险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提前咨询,规避风险,让您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安心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