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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赚不赔”?50万投资换200万回报?职务犯罪律师李荣维深度拆解“出资分红”型受贿雷区


“我只是投了点钱,拿点分红,怎么就成受贿了?”——这是许多涉案当事人最困惑的问题。在反腐高压态势下,权钱交易早已披上“合法投资”“合作经营”的外衣。殊不知,司法机关早已练就“火眼金睛”,专治各种“花式受贿”。今天,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就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为你揭开“出资分红型”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法律真相。

💼 【裁判案例】
某省甲公司系国有单位。2013年,国家工作人员唐某某(化名)得知其胞弟唐某1(时任某新区党工委书记,主持管委会工作)正负责一新建项目。唐某某遂引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与唐某1结识。张某明确表示希望参与该项目。

然而,乙公司并不具备投标资质。在唐某某的撮合下,张某等人借用丙公司名义参与竞争性谈判。唐某1明知其无资质,仍违规操作:在参与方不足法定三家的情况下,强行选定丙公司中标,并向市政府谎报谈判过程,最终使合同价超2亿元的项目落入张某之手。

为感谢唐某某“牵线搭桥”,张某承诺给予其“干股”。唐某某担心直接收受违法,便提出“出资入股”。2014年底,在项目已开工且确定盈利后,唐某某向张某支付50万元。但该款项既未计入项目股份,也未用于任何工程支出。

2017年项目竣工后,张某告知唐某某:“不按股份分红,直接送你200万。”双方约定将250万元暂存张某处,按其公司融资利率计息。此后,张某陆续返还50万元本金并支付200万元“分红”。

2021年,因项目其他股东涉案,唐某某慌忙与张某串通,伪造80万元“借款”并转账退还,企图掩盖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金额为200万元。其所谓“投资”纯属掩盖权钱交易的幌子,事后退还款项不影响犯罪既遂认定。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定性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四要件:

  1. 主体身份

    :唐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胞弟为领导干部),符合“关系密切人”范畴;
  2. 行为方式

    :通过其弟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3. 利益性质

    :所获项目系通过违规挂靠、虚假谈判、谎报程序等手段取得,属于不正当利益
  4. 财物收受

    :虽有50万元“出资”,但未实际入股、未承担风险、未参与经营,所谓“分红”远超正常投资回报(项目整体利润率约49%,而唐某某50万获200万,收益率达400%),实为变相受贿。

李律师提醒:司法实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投资不具备真实性、风险共担性、平等性,即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受贿。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当事人若想争取取保候审,需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第67条展开:

特别提示:本案中唐某某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款项,虽不影响定罪,但在量刑和取保评估中可作为悔罪表现。李律师建议:一旦察觉风险,应立即停止资金往来,切勿伪造借条、转账等“补救”行为,反而暴露主观恶意。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需满足:

李律师强调:若能证明“投资”真实存在(如签署合伙协议、参与决策、共担亏损),且收益未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则可能阻断犯罪构成。但本案中,50万元未入账、未占股、无风险,完全不符合投资本质,故难以争取不起诉。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需从三大维度突破:

  1. 否定“不正当利益”

    :若项目招投标程序合法,或请托人本就具备资质,则利益正当;
  2. 否定“财物收受”

    :证明款项确为真实投资,有完整财务凭证、股东名册、利润分配决议;
  3. 否定“因果关系”

    :证明引荐行为与项目中标无实质关联,或利益获取与职权影响无关。

本案中,因存在“挂靠资质”“低于三家谈判”“谎报程序”等硬伤,难以推翻“不正当利益”认定;加之资金流向清晰、双方供述印证,无罪空间极小。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最终被判实刑,申请监外执行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

李律师提醒: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则难符合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非严重暴力犯罪+短期刑”前提。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实战策略:

  1. 证据合法性维度

    :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诱供、疲劳审讯;银行流水是否完整调取;
  2. 罪名精确性维度

    :论证是否构成普通受贿罪(需证明唐某某本人有职务便利)或仅为违纪行为;
  3. 程序正当性维度

    :核查立案、羁押、起诉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超期羁押。

关键动作:立即固定项目真实利润率、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凭证、唐某某未参与经营的证据,以反驳“投资真实性”。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公职人员及其亲友: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解读,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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