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我根本没帮他办事,甚至连他要办什么都没答应,怎么就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了?”这是许多涉案官员最深的困惑。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看的不是你“做了什么”,而是你“知道什么”! 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律师李荣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揭示:只要你明知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哪怕你一动不动、一言不发,也构成受贿罪!
💼 【裁判案例】
被告人王某(化名)系某市住建局审批科负责人。
关键事实:
商人张某(化名)多次向王某咨询某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
王某未明确承诺办理,但多次接受张某宴请并收受其赠送的20万元现金;
事后查明,王某未对该项目进行任何审批操作,甚至未将其列入工作计划;
王某辩解:“我没答应帮他办事,也没实际操作,20万是朋友间的借款,不应认定为受贿。”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审批负责人,明知张某有具体请托事项(加快项目审批),仍收受大额财物,依法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李律师分析:本案典型体现了‘默示承诺’规则——你没开口,但你的职位和沉默已经说了‘可以谈’!”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指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法律上包含三种状态:
承诺阶段:口头或默示同意;
实施阶段:开始操作;
实现阶段:办成结果。
“李律师提醒:只要进入‘承诺阶段’即满足要件!而‘明知有请托+收钱’=默示承诺!”
更危险的是,《贪贿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
上下级或管理关系中,收受3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直接视为承诺谋利!
履职后收钱,只要与履职事项有关,无论时隔多久,均认定为谋利!
🔍 【取保条件分析】
李律师认为,若被指控“明知有请托而收钱”,取保难度较高:
此类行为被视为典型的权钱交易预备形态;
法院通常认为具有继续利用职权收受财物的风险;
唯一窗口: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借贷或人情往来,且金额未达3万元。
🔍 【不起诉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一旦证明“明知有请托”,基本无法阻断起诉。
现实目标应是降低金额或切割关联性。
关键证据:聊天记录中无具体请托内容、同期向多人小额收礼、有还款行为。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结合“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三大突破口:
证据维度:调取完整沟通记录,证明行贿人从未明确提出请托事项;
罪名维度:主张该款项系节日礼金、婚丧嫁娶随礼等正常人情往来;
程序维度:审查“明知”是否系事后推定,而非客观证据支撑。
关键策略:
申请行贿人出庭,质询:“你当时是否明确告诉王某你要办什么事?”
提交王某同期拒绝其他请托的记录,证明其并无“来者不拒”的受贿故意;
强调项目审批权限不在王某一人,其无能力单独决定结果。
“李律师直言:只要证明‘你不知道他要办什么’,或‘他知道你办不了’,就可切断‘谋利’链条!”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若被认定为“明知有请托而收钱”,因属典型职务犯罪,法院极少批准监外执行。
唯有通过有效辩护将行为定性为无具体请托的人情往来,才可能因情节轻微、退赃彻底而获得缓刑。
⚖️ 【相关法条】
《刑法》第385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收受具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人员财物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谋利。
李律师说明:“谋利”要件已极大扩张——从“办成事”到“知道事”,再到“收了钱就算事”!
🛠️ 【辩护实操】
李律师提供四步抗辩方案:
重建认知场景:制作《信息接收时间轴》,证明王某未获知具体请托内容;
切割职务关联:证明所收财物与审批职权无实质联系(如发生在非工作场合、无项目对应);
引入同类对比:提交王某同期拒收其他商人财物的记录,证明无受贿故意;
启动金额审计:若涉及多笔小额,论证累计未达3万,或部分属正常人情。
关键动作:立即整理王某所有社交圈礼金往来记录,建立“人情往来数据库”。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公职人员:
切勿在职责范围内接受管理对象的任何财物——哪怕对方不说“办什么事”;
凡涉及下属、企业人员送礼,务必做到:当场拒收、书面报备、绝不累计;
记住:“不知情是盾,知情是罪;收了钱,就得办事——哪怕你没办!”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公职人员合规履职顾问、领导干部合规法律顾问、单位合规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律师执业近20年,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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