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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买原始股,赚600多万!公职人员‘投资’变受贿?”一起隐蔽型权钱交易案的警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0次


广西某农机系统原负责人黄某(化名)曾手握农机补贴审批大权。2007年,一家四川农机公司老板向他“发出邀请”:以10万元认购10万股非公开原始股,并承诺“公司即将上市,股票会大涨”。黄某欣然接受,以其妻子名义入股。

几年后,该公司成功上市,股价飙升。黄某不仅原始股翻了数十倍,还多次获得公司“无偿配股”,最终套现获利超611万元。然而,这笔看似“合法投资”的收益,却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犯罪所得,黄某因此获刑十一年。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公职人员用“投资”“入股”名义收受利益,真的能规避法律吗?


案情还原:一场“茶局”背后的权钱交易

2007年,黄某作为广西农机推广系统的“一把手”,赴成都参加行业会议。期间,四川A农机公司董事长王某明特意约他喝茶,一边介绍公司上市计划,一边“暗示”:

“我们准备进广西市场,希望您多关照。另外,给您和另一位领导各10万股原始股份额,可以自己出钱买,上市后肯定赚。”

黄某心领神会,回广西后立即筹款,以其妻子钟某玲名义出资10万元入股。不久,他便利用职权:

2009年,四川A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价17.75元/股。此后,公司四次无偿配股,黄某妻子名下股份从10万股增至近67.4万股。禁售期一过,黄某陆续抛售,净赚611万余元。

案发后,黄某辩称:“这是正常投资,我出了本金,有风险也有收益,不构成受贿。”

但法院认为:这不是投资,而是披着“市场行为”外衣的权钱交易


李荣维律师分析:“出钱买股”≠合法投资,关键看是否“权力变现”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自己掏了钱,就不是受贿。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核心不在于是否支付对价,而在于这笔‘投资机会’是否因职权而获得,以及收益是否远超正常市场回报。”

他结合本案强调三点:

  1. 机会本身是贿赂
    四川A公司的原始股未向社会公开募集,仅定向提供给少数“关系人”。黄某之所以能获得认购资格,正是因为其掌握广西农机补贴审批权——这是一种稀缺性利益输送

  2. “保赚不赔”的承诺暴露本质
    老板明确告知“上市后会大涨”“即使不上市也不会亏”,说明这不是真实风险投资,而是变相赠送未来收益

  3. 后续配股仍是权力对价
    公司多次无偿配股,发生在黄某持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属于权钱交易的延续,自然应计入受贿数额。

李荣维律师认为,最高法、最高检早已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可预期财产性利益”,即使形式上支付了部分对价,仍可能构成受贿。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投资型受贿”高发,务必警惕!

近年来,“原始股”“干股”“合伙经营”等成为腐败新手段。李荣维律师提醒公职人员及家属注意以下红线:

  1. 非公开投资机会勿碰
    若某企业仅向特定公职人员或其亲属开放入股渠道,且条件优于普通投资者,极可能是“权力变现”陷阱。

  2. “稳赚不赔”必有猫腻
    真正的投资必然伴随风险。若对方承诺“保本”“高回报”“上市必涨”,实则是将未来收益作为贿赂提前锁定。

  3. 亲属代持不能免责
    以配偶、子女、朋友名义持股,无法切断与职务行为的关联。司法机关会穿透审查资金来源、决策过程及利益输送链条。

“反腐没有‘技术流’。任何试图用‘市场化’‘家庭理财’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被法律识破。”李律师强调。


结语:莫把“权力”当“本金”,更别信“天上掉馅饼”

黄某案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公权力不是私人资本,更不能用来兑换“原始股红利”。611万元的“投资收益”,换来的是十一年牢狱之灾和百万罚金。

法律保护合法投资,但绝不容忍以权谋私的“伪投资”。真正的财富,应来自诚实劳动与合规经营,而非职权寻租。

如果您是公职人员、企业管理者,对股权交易、亲属投资、政商交往边界存在疑问;或是普通群众发现类似可疑行为,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守住法律底线,远离“隐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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