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高企的年代,“买到就是赚到”曾是不少人的口头禅。但对浙江某区原区委书记褚某某(化名)及其特定关系人胡某某(化名)来说,这句话却成了权钱交易的遮羞布。
他们既未掏定金,也未办购房手续,仅凭一句“打招呼”,就从开发商手中“锁定”多套限价商品房、样板房及写字楼,转手加价卖出,净赚377万余元。这笔看似来自“市场差价”的收入,却被法院认定为受贿犯罪所得,褚某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种隐蔽而典型的新型腐败:以“市场交易”为名,行“利益输送”之实。
2017年至2021年,褚某某利用担任常务副县长、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多次为Y公司、S集团公司等企业在土地审批、资金返还、项目配套等方面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这些企业负责人主动送上“特殊机会”:
限价房“内部预留”:在B市实行“限购限售+价格备案”政策下,普通购房者需摇号、限资格,且两年内不得转卖。但胡某某却能在未付定金、未签合同的情况下,通过Y公司老板直接“销控”3套商品房和1套样板房;
写字楼“破例分割”:B市中心大厦高层写字楼本要求整层购买,但因褚某某出面“打招呼”,开发商破例允许胡某某分单元预订,并给予大幅优惠;
转手即赚百万:胡某某将上述房产迅速转卖给第三方,每套加价数十万元,总计获利377万余元。事后,她将情况告知褚某某,褚某某欣然认可。
整个过程,开发商未直接给钱,胡某某也未持有产权,但每一笔交易背后,都离不开褚某某的权力背书。
案发后,褚某某辩称:“这是胡某某的个人投资行为,赚的是市场差价,不是受贿。”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区分‘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的核心在于:前者有风险、收益不确定;后者则确定可变现、几乎无风险。本案中,胡某某拿到的不是‘可能赚钱的机会’,而是‘稳赚不赔的差价’。”
他进一步解释:
在政府限价政策下,备案价远低于市场价,“买到即赚”已成为公开秘密;
开发商明知胡某某会加价转卖,仍配合其操作,甚至按其指定对象签订合同,实质是将本应由自己享有的利润或政策红利让渡给权力方;
胡某某全程未承担任何市场风险——不付定金、不办贷款、不持有产权,却能稳收差价,这已超出正常商业逻辑。
李荣维律师认为,最高法、最高检早已明确:可通过货币折算的预期经济利益,属于“财产性利益”,可构成受贿对象。本案正是典型例证。
近年来,利用房产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成为腐败新手段。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公职人员及家属:
“内部房源”勿轻信
若某楼盘向你提供“无需摇号”“优先选房”“超低折扣”等特权,极可能是开发商在用房产“支付”你的职权价值。
“代持”“代售”不能免责
以亲属、朋友名义操作房产买卖,无法切断与职务行为的关联。司法机关会穿透审查:谁打招呼?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市场差价”非护身符
即使最终买家是第三方,只要差价源于政策套利+权力干预,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受贿。
“反腐没有‘灰色地带’。任何试图用‘市场行为’掩盖权钱交易的做法,终将在证据链面前暴露本质。”李律师强调。
褚某某案的判决释放强烈信号:公职人员的影响力,不能成为他人牟利的工具;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红利,更不能沦为少数人的“私产”。
377万元的“炒房收益”,换来的是十年牢狱、五十万罚金,以及一生的政治生命终结。这警示所有手握公权者:莫把组织赋予的职责,当作个人变现的筹码。
真正的财富,应来自合法劳动与合规投资,而非权力寻租下的“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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