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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银行流水、发票,反复起诉要回‘不存在’的房款?”一起跨阶段虚假诉讼案的法律警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0次


浙江嵊州的叶某某(化名)曾因伪造印章罪入狱,出狱后却再次铤而走险:他利用一张伪造的购房发票虚假的银行流水,先后在两个民事诉讼中向法院主张返还上百万元购房款。更严重的是,在开发商早已退还全部房款的情况下,他仍提起新诉讼,并成功申请查封他人房产。

最终,叶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打假官司”的法律后果,也厘清了一个关键问题:在多个关联诉讼中,哪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哪些只是民事不诚信?


案情还原:一场“真假房款”引发的连环诉讼

2012年,叶某某与胡某某(化名)共同购买嵊州某小区一套房屋,合同总价约百万元。但因未按期付款,2018年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在应诉过程中,叶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伪造的60余万元购房发票,试图证明自己已付清大部分款项。法院经审查,仅认定了其实际支付的53万余元,并于2018年8月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判令叶某某承担10万元跌价损失。

叶某某不服,上诉时又提出:“我们还多付了几十万,请返还103万元!”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你作为被告,不能在上诉中突然反诉要钱,且无证据支持,最终驳回上诉。

2019年,开发商依法退还了叶某某53万余元,此事本应终结。

然而,2022年11月,叶某某竟再次起诉!这次,他拿着同一张假发票,外加伪造的银行流水,声称自己总共支付了近150万元,要求开发商的两名股东(公司已注销)返还剩余96万余元,并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依其申请,查封了其中一名股东刘某某(化名)的房产。但很快发现:银行流水系伪造,且房款早已结清。法院立即解封,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李荣维律师分析:不是所有“造假”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发后,有人疑惑:叶某某早在2018年就用了假发票,为何只追究2022年的行为?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是‘无中生有’地捏造整个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在真实纠纷基础上‘夸大金额’或‘伪造部分证据’。”

他结合本案解释: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严格区分两个阶段的行为,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精准打击了真正妨害司法秩序的恶意诉讼。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打假官司”高危行为,切勿尝试!

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逃避债务、侵占财产的新手段。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群众:

  1. 债务已清,切勿再诉
    若对方已履行完毕,再以旧合同、假凭证起诉,极易构成虚假诉讼。哪怕只是“试试看”,也可能触刑。

  2. 伪造流水、合同风险极高
    银行流水、发票、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极易被鉴定真伪。一旦查实伪造,轻则败诉,重则坐牢。

  3. 申请保全需谨慎
    利用虚假证据申请查封他人房产、账户,不仅会被反赔损失,还可能因“严重侵害他人权益”被追究刑事责任。

“打官司不是‘碰运气’,更不是‘钻空子’。任何企图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债务来骗取法院裁判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李律师强调。


特别提示:为何不认定“累犯”?

值得注意的是,叶某某曾因伪造印章罪被判刑,2017年才出狱。若本次犯罪被认定为累犯,量刑将更重。

但法院认为:第一阶段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阶段虽构成虚假诉讼罪,但与前罪性质不同,且间隔超过五年,故不构成累犯。

李荣维律师提醒:这并不意味着“前科可忽略”。有犯罪记录者更应敬畏法律,切勿心存侥幸。一次虚假诉讼,可能让“改过自新”的努力付诸东流。


结语:司法不是“提款机”,诚信才是维权之本

叶某某案警示我们:法院不是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诉讼更不是可以随意启动的游戏。哪怕只是一张假发票、一段伪造流水,只要用于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就可能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但绝不纵容恶意欺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参与诉讼时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否则,不仅诉求会被驳回,还可能身陷囹圄。

如果您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遇到对方疑似“造假起诉”,或对自身诉讼行为是否合规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守住法律底线,远离虚假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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