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高管杨某(化名)在2020年6月底正式离职。但他第二天就悄悄登录原公司的OA系统,利用尚未被关闭的权限,一口气预订了11张机票,总价值超过2万元。其中2张他后来自己使用了,其余8张一直未动。公司发现后报警,杨某辩称:“我只是想给公司添点麻烦,没想真占便宜。”
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但二审法院却改判为盗窃罪,理由令人深思:他不是骗了谁,而是“偷偷拿走了本不该属于他的东西”。
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数字时代”下新型侵财行为的定性问题,也给所有职场人敲响警钟:离职后哪怕系统还能登录,也不代表你还有权使用!
杨某原是某大型企业下属置业公司的投资总监,因工作需要,公司为其开通了内部OA系统权限,可申请出差并预订合作票务公司提供的机票。
2020年6月30日,杨某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忘了及时关闭他的系统账号。
7月1日,杨某竟用原来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以此前已获批的出差事项为由,成功预订11张机票,总价2万余元。他当天取消了1张,剩下10张中,有2张在同年10月被他本人实际使用,其余8张一直未改签、未使用。
直到公司对账时发现异常,才揭发此事。案发后,公司通过票务平台追回未使用机票的退款1.6万余元,杨某也退还了相应款项。
一审认定杨某犯诈骗罪,认为他“冒充员工骗取机票”。但二审法院推翻了这一结论。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诈骗罪的核心是‘骗’——你要让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主动把钱或物交给你。但本案中,公司系统没有‘被骗’,审批流程早已完成,杨某只是钻了权限未关的空子。”
他打了个比方:
“这就像是你离职后,公司忘了收走你办公室的钥匙。你半夜回来,用这把钥匙打开门,拿走一台电脑。没人‘相信’你能拿,是你自己偷偷拿的——这叫盗窃,不是诈骗。”
李荣维律师认为,二审改判为盗窃罪,更准确地反映了行为本质:利用系统漏洞,秘密窃取公司财产性利益。
现实中,不少人以为“账号还能用=还能办事”。但法律不这么看。李荣维律师提醒:
离职后切勿再登录原公司系统
即使密码没改、权限还在,继续使用即属“未经授权访问”,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盗窃罪。
“没花钱”不等于“没犯罪”
本案中,机票由公司付费,杨某享受了服务,相当于变相占有公司财物。即使没提现、没转账,只要实际使用,就可能既遂。
“想添麻烦”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杨某辩称“只为让公司退票费事”,但法院认为:主观动机不影响定罪,关键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用了2张机票,就证明他想“占为己用”。
“数字资产也是财产。系统漏洞不是‘福利’,而是法律红线。”李律师强调。
杨某预订了10张有效机票(总价2万余元),但法院只认定3600余元为犯罪既遂,其余1.6万余元为未遂。为什么?
李荣维律师解释: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控制,并被行为人实际占有。本案中:
已使用的2张机票:杨某已乘坐航班,航空公司服务已完成,公司无法追回——既遂;
未使用的8张机票:根据协议,一年内可免费退改,公司仍可通过系统自动退款收回资金,未完全失控——未遂。”
这意味着:
刑事追诉门槛(上海盗窃罪起刑点为2000元)虽已达到,但量刑时会区分既遂与未遂;
若杨某一张都没用,可能仅构成未遂,甚至情节显著轻微不入刑;
但一旦使用,哪怕只值几百元,也可能构成既遂犯罪。
杨某案看似只是“订了几张机票”,实则暴露了企业在数字化管理中的重大漏洞,也警示员工:离职不是终点,而是法律边界的起点。
公司应及时回收账号、关闭权限;员工更应守住底线——不属于你的资源,哪怕系统开着门,也不能擅自进入。
法律不会因“技术便利”而降低对财产权的保护。在数字时代,每一次未经授权的登录和使用,都可能是犯罪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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