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低保申请引发的农村冲突,最终演变成两死悲剧。2019年,河北保定某村,村民黄某某(化名)与其子黄某(化名)因不满村干部黄某诺(化名)未为其办理低保,闯入其家中辱骂、打砸,并持破碎酒瓶刺伤对方。随后,黄某诺及其侄子黄某强(化名)持农具反击,先后致黄某、黄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诺死缓、黄某强无期徒刑;二审却改判:黄某诺无期徒刑,黄某强仅获刑十三年。为何量刑大幅减轻?关键在于法院重新认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边界。
这起案件,为公众厘清了一个重要问题:面对暴力侵入家门、多人围攻,普通人能否反抗?反抗致人死亡,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事发当天上午,黄某父子来到村干部黄某诺家中,质问低保事宜。因情绪激动,黄某当场摔碎啤酒瓶,用尖锐瓶口刺向黄某诺面部,致其下巴轻微伤。随后又砸碎黄家院中大玻璃。
黄某诺见状,返屋取出四齿叉(一种农具)自卫。双方随即发生激烈打斗:黄某持铁锤加入,黄某某也上前拉扯。混乱中,黄某诺侄子黄某强闻讯赶来,手持铁锹拍打黄某后背,致其铁锤脱手。黄某诺趁机捡起铁锤,猛击黄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此时,60多岁的黄某某见儿子倒地,持木棒冲向黄某强。黄某强击打其手臂,黄某诺则从背后用木柄重击其头部,致其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二人未逃离,主动留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并如实供述。
一审认为,双方已陷入“互殴”,无论谁先动手,只要造成死亡,就构成故意杀人。但二审法院深入分析后指出:不能简单将激烈对抗等同于互殴。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制止侵害’还是‘报复斗狠’。本案中,黄某诺是在自家被闯入、遭酒瓶刺伤、玻璃被砸的情况下才拿工具自卫,明显是为了保护人身和住宅安全,而非主动挑起冲突。”
他强调,最高法《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使使用工具反击,只要目的正当、手段不过度,仍属防卫。
二审判决作出精细分段认定:
针对黄某的反击:
黄某强拍打黄某后背,目的是解除其持锤威胁,属于正当防卫;
但黄某诺在夺锤后,用铁锤猛击黄某头部致死,已超出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责,但可减轻处罚。
针对黄某某的反击:
黄某死后,黄某某虽继续攻击,但其年迈体弱,威胁程度显著降低。此时黄某诺、黄某强本可将其驱离,却合力击打致死,缺乏紧迫防卫必要性,二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但因黄某强仅击打手臂、致命伤由黄某诺造成,故认定其为从犯。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院没有‘一刀切’否定所有防卫性质,而是分阶段、看情境、衡手段,体现了司法的精细化。尤其对农村基层干部因履职遭暴力报复的情形,给予合理防卫空间,具有重要导向意义。”
家中遇暴力闯入,有权防卫:
即使对方是因纠纷上门,若实施打砸、持械伤人,已构成对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侵害,可依法防卫。
防卫不能“事后报复”:
若侵害已停止(如对方倒地、逃跑),再行攻击,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杀人。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
工具选择要适度:
虽可使用身边物品自卫,但若使用明显过度的致命武器(如刀刺要害),易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法律鼓励公民在危急时刻保护自己,但绝不允许‘以暴制暴’。防卫的边界在于‘必要性’与‘相当性’——你的反击,应当与面临的危险相匹配。”
本案最终改判,既严惩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也肯定了部分防卫正当性。它传递出清晰信号:公职人员依法履职不应成为被暴力攻击的理由;普通公民在遭遇非法侵害时,法律赋予其有限但真实的自卫权。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防卫行为的审慎认定,正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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