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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350万炒股亏了82万,竟算受贿?——这起“零本金”炒股案揭示新型权钱交易的法律红线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2002次


在传统认知中,受贿就是收钱、收卡、收房。但近年来,腐败手段不断“升级换代”:有人让老板代持股票,有人让企业报销旅游,还有人像本案主角张某(化名)一样——自己不掏一分钱,用他人资金炒股,亏了由对方承担,赚了自己拿走

2021年,江苏句容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国有公司原风控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刘某谋利,随后接受对方提供的350万元资金及证券账户炒股。双方约定:“赚了归我,亏了你扛”。一年后,因担心被查,张某将账户退还,此时已亏损82.8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这笔亏损属于受贿所得,计入受贿总额

这起看似“没拿钱”的操作,为何构成受贿罪?它又给公职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敲响了怎样的警钟?


案情回放:一场“稳赚不赔”的权钱交易

张某曾任某国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手握融资审批、费用支付等关键权力。2015年至2017年间,他多次为商人刘某在融资、票据贴现等业务上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2016年初,刘某主动提出:“我给你开个证券账户,打入350万元,你来操作炒股。”更关键的是,两人达成口头协议:本金归刘某,盈利归张某,亏损也由刘某承担

这意味着,张某无需出资,却能享受全部收益;即便判断失误导致巨亏,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

然而,2016年底,因当地反腐风暴加剧,张某心生恐惧,于12月15日将账户退还刘某。经核算,截至当日收盘,账户亏损82.836397万元。这笔钱,刘某如约承担,并视为对张某的“感谢费”。

案发后,张某除收受现金、购物卡等245万余元外,这笔“亏损”也被计入受贿总额。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争议焦点:没拿钱,怎么算受贿?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炒股亏损是市场行为,金额不确定,且张某从未实际占有资金,不应认定为受贿。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受贿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拿到现金’,而是‘有没有通过职权换取财产性利益’。本案中,张某本应自负盈亏,却凭借手中权力,把风险完全转嫁给行贿人——这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免除’式的利益输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利益”,如免除债务、承担损失等。

李荣维律师认为

“如果允许公职人员‘只赚不赔’地使用他人资金投资,那等于变相鼓励权力寻租。今天是炒股,明天可能是炒房、炒币,只要风险由他人承担,就构成权钱交易。”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隐形受贿”高危行为

  1. “代持+保底”投资
    让他人出资、自己操盘,约定亏损不担责——无论是否盈利,都涉嫌受贿。

  2. “免费理财”服务
    企业主主动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实则变相输送利益。

  3. “亏损兜底”合作
    在项目合作、股权投资中,对方承诺“你出力,我兜底”,本质是用风险转移换取职权回报。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不要以为‘没碰钱’就安全。只要你的决策权与他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且对方承担了本应由你承担的风险或成本,就可能踩中刑事红线。”


关键裁判规则:亏损金额如何计算?

本案另一焦点是:该按哪一天的价格计算亏损?

辩护人主张:应按每只股票实际卖出日的价格计算。但法院认为,张某于2016年12月15日退还账户,自此失去控制权,权钱交易至此终结。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交还时间点,采用当日收盘价计算亏损,既符合司法效率,也体现公平。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院选择收盘价,是在‘有利于被告人’和‘可操作性’之间取得平衡。若要求精确到分钟,不仅举证困难,还可能导致犯罪金额无法认定,反而纵容腐败。”

此外,法院明确:350万本金不属于赃款,不予没收;若后来股票反弹盈利,也不追缴——因为受贿行为在交还账户时已既遂,后续盈亏与张某无关。


结语:权力不能成为“无风险套利”工具

这起案件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反腐败已深入“灰色地带”。任何形式的“风险转移”“利益保底”“零成本获利”,只要与公权力挂钩,都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对公职人员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你的每一次“帮忙”,都可能被解读为交易;对方的每一份“信任”,都可能暗含代价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需警惕:所谓“长期合作”“友情支持”,若掺杂不对等的风险分配,不仅可能害了对方,也会让自己沦为行贿共犯

如果您在政商交往、投资合作、职务行为边界等方面存在法律困惑,或涉及类似经济犯罪风险评估,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护航,助您远离“隐形雷区”,合规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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