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认知中,受贿就是收钱、收卡、收房。但近年来,腐败手段不断“升级换代”:有人让老板代持股票,有人让企业报销旅游,还有人像本案主角张某(化名)一样——自己不掏一分钱,用他人资金炒股,亏了由对方承担,赚了自己拿走。
2021年,江苏句容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国有公司原风控总监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商人刘某谋利,随后接受对方提供的350万元资金及证券账户炒股。双方约定:“赚了归我,亏了你扛”。一年后,因担心被查,张某将账户退还,此时已亏损82.8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这笔亏损属于受贿所得,计入受贿总额!
这起看似“没拿钱”的操作,为何构成受贿罪?它又给公职人员和企业经营者敲响了怎样的警钟?
张某曾任某国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手握融资审批、费用支付等关键权力。2015年至2017年间,他多次为商人刘某在融资、票据贴现等业务上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2016年初,刘某主动提出:“我给你开个证券账户,打入350万元,你来操作炒股。”更关键的是,两人达成口头协议:本金归刘某,盈利归张某,亏损也由刘某承担。
这意味着,张某无需出资,却能享受全部收益;即便判断失误导致巨亏,也不用承担任何风险。
然而,2016年底,因当地反腐风暴加剧,张某心生恐惧,于12月15日将账户退还刘某。经核算,截至当日收盘,账户亏损82.836397万元。这笔钱,刘某如约承担,并视为对张某的“感谢费”。
案发后,张某除收受现金、购物卡等245万余元外,这笔“亏损”也被计入受贿总额。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炒股亏损是市场行为,金额不确定,且张某从未实际占有资金,不应认定为受贿。
但法院明确驳回。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受贿罪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拿到现金’,而是‘有没有通过职权换取财产性利益’。本案中,张某本应自负盈亏,却凭借手中权力,把风险完全转嫁给行贿人——这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免除’式的利益输送。”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产性利益”属于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利益”,如免除债务、承担损失等。
李荣维律师认为:
“如果允许公职人员‘只赚不赔’地使用他人资金投资,那等于变相鼓励权力寻租。今天是炒股,明天可能是炒房、炒币,只要风险由他人承担,就构成权钱交易。”
“代持+保底”投资:
让他人出资、自己操盘,约定亏损不担责——无论是否盈利,都涉嫌受贿。
“免费理财”服务:
企业主主动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实则变相输送利益。
“亏损兜底”合作:
在项目合作、股权投资中,对方承诺“你出力,我兜底”,本质是用风险转移换取职权回报。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不要以为‘没碰钱’就安全。只要你的决策权与他人的经济利益挂钩,且对方承担了本应由你承担的风险或成本,就可能踩中刑事红线。”
本案另一焦点是:该按哪一天的价格计算亏损?
辩护人主张:应按每只股票实际卖出日的价格计算。但法院认为,张某于2016年12月15日退还账户,自此失去控制权,权钱交易至此终结。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交还时间点,采用当日收盘价计算亏损,既符合司法效率,也体现公平。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院选择收盘价,是在‘有利于被告人’和‘可操作性’之间取得平衡。若要求精确到分钟,不仅举证困难,还可能导致犯罪金额无法认定,反而纵容腐败。”
此外,法院明确:350万本金不属于赃款,不予没收;若后来股票反弹盈利,也不追缴——因为受贿行为在交还账户时已既遂,后续盈亏与张某无关。
这起案件清晰传递出一个信号:反腐败已深入“灰色地带”。任何形式的“风险转移”“利益保底”“零成本获利”,只要与公权力挂钩,都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对公职人员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你的每一次“帮忙”,都可能被解读为交易;对方的每一份“信任”,都可能暗含代价。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需警惕:所谓“长期合作”“友情支持”,若掺杂不对等的风险分配,不仅可能害了对方,也会让自己沦为行贿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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