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隐蔽的休闲场所,有人打着“按摩”“足疗”的幌子,实则暗中为卖淫嫖娼活动“搭桥”。浙江三门县的陈某箭(化名)就是如此——他经营一家名为“铭轩休闲中心”的按摩店,表面提供正规服务,背地里却与女技师约定:由他把客人带进包厢,女技师与客人谈好“特殊服务”后,再悄悄从后门带到出租屋完成交易,事后每单给他100元“提成”。
短短5个月内,此类交易至少发生14次,陈某箭获利1400元。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容留卖淫,而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这起看似“小案”的判决,却清晰划出了“容留”与“介绍”两类涉黄犯罪的关键界限。
2020年9月起,陈某箭与店内两名女技师陈某秀、陈某艳(均为化名)达成默契:
他负责接待男性顾客,将其引入店内包厢;
女技师在包厢内与客人私下协商是否提供“特殊服务”;
若达成合意,便从按摩店后门将客人带至陈某秀租住的出租房内完成卖淫;
事后,女技师返回店内,交给陈某箭100元作为“抽成”,美其名曰“出台费”。
2021年2月,警方在出租屋内当场查获卖淫行为,顺藤摸瓜揪出这条“店外交易、店内分赃”的灰色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整个卖淫过程并未发生在陈某箭的按摩店内,而是转移到他无法控制的第三方出租屋。他也从未提供卖淫场所,甚至明确要求“不能在店里做”。
检察机关最初以“容留卖淫罪”起诉,理由是:合意在店内达成,陈某箭默许并从中获利,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关键不在“谈生意的地方”,而在“实际卖淫的地点”和“行为本质”。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容留卖淫’的核心是——你提供了卖淫发生的物理空间,比如自己的房子、包间、车辆等,且对该场所具有支配权。而本案中,卖淫行为发生在女技师自己租的房子里,陈某箭既不知具体地址,也无法控制该场所,显然不符合‘容留’的构成要件。”
相反,他的角色更像是“中介”:
利用按摩店招揽潜在嫖客;
安排女技师与客人接触;
促成双方达成非法交易;
从中收取介绍费用。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种‘店内撮合、店外实施’的操作,正是典型的‘介绍卖淫’。法律打击的不仅是提供场地的人,也包括那些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哪怕只抽成几十、上百元,只要行为具有固定性、营利性和促成作用,就可能构成犯罪。”
1. 场所控制权不同
容留:卖淫行为发生在行为人实际控制的场所(如自家出租屋、经营的KTV包房);
介绍:仅促成合意,卖淫地点由他人安排,行为人无支配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容留:提供空间、望风、提供避孕套等“后勤支持”;
介绍:主动引荐、传递信息、撮合价格、安排“出台”。
3. 主观意图不同
容留者往往希望卖淫在其地盘上进行,以长期牟利或维持“生意”;
介绍者则重在“撮合成交”,无论在哪里发生,只要能拿提成就行。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经营者误以为‘只要不在我的店里发生性关系,就不算犯罪’。这是危险误区!如果你明知员工或客户在从事卖淫嫖娼,还主动安排见面、传递信息、收取好处,哪怕交易发生在马路对面,也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
本案中,陈某箭仅获利1400元,却换来6个月拘役和刑事案底。更严重的是,介绍卖淫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免费帮忙“拉皮条”,只要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卖淫发生,同样可能入罪。
李荣维律师强调:
“随着执法技术提升,通过微信、小卡片、店内暗示等方式介绍卖淫的行为,早已被纳入重点打击范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成立。’切勿因蝇头小利,毁掉一生清白。”
这起案件给所有服务行业从业者敲响警钟:你的店铺、你的客户资源、你的包厢,都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一旦参与或默许非法交易,哪怕只是“带个话”“收个红包”,都可能触碰刑法红线。
真正的合法经营,是守住底线、拒绝诱惑、远离任何形式的“皮条客”角色。
如果您对涉黄类犯罪的边界、经营场所法律责任、或员工管理合规问题存在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规避风险,安心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