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我只是踢了几脚,人又不是我打死的,凭什么我也要坐十几年牢?”
但现实很残酷——在共同犯罪中,哪怕你没动手致命一击,只要参与了暴力行为,仍可能对死亡后果承担刑责!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聊聊“共犯实行过限”这个法律概念,并请李荣维律师分析普通人最容易踩的“群殴雷区”。
2018年1月,北京昌平某村深夜。张某军(化名)、张某明(化名)等四人酒后路过一家家电维修店,其中两人王某磊、周某云(均为化名)一时兴起,随意踢踹店外栅栏。
店主王师傅(化名)出来理论,结果被四人围住殴打。几人拳打脚踢,将王师傅打倒在地后仍不停手。更严重的是,张某军见王师傅已无反抗能力,竟从路边捡起一块近30厘米长的石块,双手高举猛砸其头部,致其当场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四人均被抓获。法院最终判决:
张某军:故意杀人罪,死刑;
张某明、王某磊、周某云: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分别获刑15年、13年、12年。
三人虽未直接实施致命行为,却因全程积极参与殴打,被判对死亡结果负责。
简单说,就是几个人原本商量好“教训一下”,结果有人突然下死手,超出了大家的共同意图。这种超出部分,叫“实行过限”。
那么问题来了:其他人要不要为这“过头”的行为买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关键看三点:一是你是否参与了前期暴力;二是你的行为是否让被害人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三是你是否在现场却放任致命行为发生。如果都符合,哪怕你没拿石头,也可能要对死亡后果担责。”
本案中,虽然只有张某军实施了砸头行为,但其他三人前期的围殴直接导致被害人倒地、丧失反抗能力,为致命一击创造了条件。且监控显示,他们在张某军砸头时并未阻止,甚至准备离开——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具有预见可能性”,需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误区1:“我没想杀人,就不算重罪。”
→ 错!刑法看的是客观行为+因果关系。只要你参与了共同伤害,且死亡与整体暴力有关,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误区2:“人不是我打死的,我顶多算从犯。”
→ 错!本案四人全被认定为主犯。谁积极动手、谁引发冲突、谁压制反抗,都会影响主从犯认定。
误区3:“喝多了控制不住,能减刑。”
→ 难!醉酒不是免责理由。法院明确指出:本案系“酒后滋事、随意殴打无辜”,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
李荣维律师提醒:
“街头冲突、邻里纠纷、酒后争执……一旦升级为肢体冲突,极易失控。别以为‘大家一起上’就能分摊责任——法律恰恰会追究每一个参与者的责任。遇事冷静,远离暴力,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
此类案件多发于夜间、酒后、熟人结伴场景。社区、酒吧、夜市等场所应加强警示宣传;用人单位也应将“暴力零容忍”纳入员工行为规范。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他建议:
企业开展“冲突化解与法律边界”培训;
家长加强对青少年法治教育;
公众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基本常识,明白“动手即违法,伤人即犯罪”。
四人本可平安回家,却因一次无端滋事,一人丢了性命,四人入狱,多个家庭破碎。法律不会因“没想到会死人”而网开一面。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类似纠纷——比如打架斗殴、共同侵权、刑事责任划分等问题——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愿用专业守护你的合法权益,远离“共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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